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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诉制度改革的若干难题

民事公诉制度改革的若干难题


李小东


【关键词】民事公诉 改革 
【全文】
  民事公诉制度改革的若干难题
  近年来,对民事公诉制度的借鉴和移植日益成为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将民事公诉制度改革纳入到检察改革的总体规划中来。一些地方检察院在这种思路的支配之下,对民事公诉改革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为立法和司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任何事物总有两个方面,在为民事公诉制度改革呐喊助威的同时,我们认为,有必要厘清构建民事公诉制度的一些难题,以期深化对这项制度改革的认识,并做一些理论上的准备。
  一、适法依据上的不足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直接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民事公诉的职能。司法实践中,尝试民事公诉制度改革的检察院都是援引《宪法》第129条作为起诉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似乎表明民事公诉制度的正当化是有基本法依据的,但这同时产生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宪法是规定公民各种基本权利义务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标志,其保障民权功能的途径是通过具体的部门法来实现的。现有的部门法并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而实践中由宪法介入部门法的领域,充当部门法的角色,履行部门法的功能。我们免不了有这样一层担忧,在实践中频繁地运用宪法依据,使宪法过多地介入部门法领域,会不会导致部门法的虚置?宪法司法化的泛化会不会影响部门法的建构?由于上述宪法司法化泛化的可能弊端,于是就要严格规范宪法进入司法的程序。我国的具体做法从山东齐玉苓教育权案中可窥端倪。那就是宪法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入司法程序。此处规范的严格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权决定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二是规范的形式为司法解释。与之对照,实践中民事公诉的宪法司法化则显得有些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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