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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民事诉讼案原告该不该状告体检医院?

  第三,对被告的医疗活动不应以诉讼进行,原告诉请不属民事诉讼范畴,法院受理也无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诉讼请求是判令撤销医疗结论。然而,医院对病人开展诊疗活动是医学专业活动。对于临床医学的一系列活动及其结果,显然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撤销。
  三、审理裁判及关联案件简况:
  2003年10月28日(A君起诉同日),皖南某医院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法院立案受理本案。2003年11月20日14时,新芜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本案(独任审判员汪丽主审)。2003年11月27日,A君申请撤诉,理由是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拟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同日,法院口头裁定,记入笔录。准许原告撤诉,诉讼费840元由原告负担。本案至此尘埃落定,但相关纠纷并未解决。
  本案审理期间,芜湖市新芜区法院于11月12日又受理了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行政诉讼案件,张案被称为首例“乙肝歧视案”并上升到宪法高度引起全国法治大探讨。张先著今年也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但因体检被发现感染乙肝而被芜湖市人事局拒录。经向安徽省人事厅申请行政复议并被通知“不予受理”后,张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判令撤销被告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法院受理“乙肝歧视案”受到社会普遍赞扬,被称是司法保护公民权利与时俱进的表现,为当事人提供一个说理和谋求公正的渠道,从而避免“周一超”式的悲剧发生,政府录用公务员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不应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 “乙肝歧视案”的张先著是在铜陵市人民医院进行的体检,而张并未起诉当地体检医院。本案当事人A君也早选择了诉讼,不过他状告的不是招录单位,而是体检医院。
  四、本案法律评说
  目前我国的公务员招考,体检是必须内容之一。对体检诊断证明及其导致的公务员不被录取,能否进行诉讼?是以招录机关进行行政诉讼还是以体检医院进行民事诉讼?这些都还没有实践经验,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以下就法院的受理问题,谈谈笔者拙见。
  本案焦点之一就是法院受理问题。原告认为医疗服务合同属民事诉讼范围,可以诉讼请求撤销医疗诊断结论;被告认为对一项疾病的诊断,要通过不同层次的检查筛选,才能最终确诊。临床医学是一门科学并涉及较专业的医学知识,医院对病人开展诊疗活动是医学专业活动,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对诊断结论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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