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一个对付“恶意欠薪”的狠招
王怡
【关键词】破产
【全文】
缺一个对付“恶意欠薪”的狠招
王怡
我坚持认为劳工尤其是农民工缺乏自发维权的组织化渠道和空间,是他们频繁遭遇“恶意欠薪”的一个死穴。但如果把普遍的“恶意欠薪”仅看作农民工弱势地位的后果也是不够的。因为欠薪是更普遍的“欠债”现象的一部分。“恶意欠薪”只是严重的欠债现象在最弱势的债权人——农民工群体身上的一种集中爆发。固然是茄子按着最软的捏,但一个债务人凭什么握有“捏”的权力?所以更根本的问题还不是农民工总被老板们排在还债的最后顺序。还债总是有顺序的,也总会有债权人被排在最后顺序上。问题是被排在最后的人是不是就注定遭殃呢?
承诺不兑现其实是私法领域内的一种特权,“恶意欠薪”在本质上是一种暴力,一种消极形式的私人暴力。而国家在私法领域要做的唯一一件事,就是用法律的强制力去取代承诺不兑现的特权。这种强制力进入一份劳资合同的法律途径是民事诉讼。但我们现在有两个问题,一是诉讼成本太高。对劳工来说因为司法腐败和法制的不健全,打官司的风险也太大,尽管最高法院最近才发出了“快立案快判决快执行”临时政策。而欠薪现象最严重的一些行业如工程建设,都和各级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使《
劳动法》规定政府对“欠薪”可以处以欠薪额1—5倍罚款的规定基本上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而对资方来说,就算输掉一场欠薪官司,在还本付息之外他额外输掉的金额并不大。只要输官司和判决执行的可能性不是100%,那“欠帐不赖帐”就是老板们一种成本很低的选择。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另一篇文章去讨论。但从技术角度看,我们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维护那些被排在最后顺序的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就算老板们把职工列在还债首位,总还有其他的倒霉蛋(教师,小供货商、球星甚至算不上弱势群体的银行)被压到最后去。而我们在制度上缺一个由债权人掌握主动权的狠招,那就是申请破产的非讼程序和整个破产制度。
“恶意欠债”之所以在中国如此普遍,技术上和一个良性破产制度的长期缺席是密不可分的。在一个法治成熟的环境下,债权人面对被拖欠的债务,有两种诉讼的技术选择,一是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要求还钱。但这种诉讼是有前提的,即可以确定被告有足够的钱还债。否则被告把有限的钱先还给别人或拿去挥霍了怎么办?这时就需要一种司法技术,去限制被告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时候申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一旦被宣告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事实上就被冻结了,甚至这之前的一些财产处分都会被追溯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