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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非法拘禁”须确立民权神圣思想

惩治“非法拘禁”须确立民权神圣思想


王怡


【关键词】民权,宪政
【全文】
  惩治“非法拘禁”须确立民权神圣思想
  王怡
  据12月7日的报道,最高检察院公布了今年头8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总共1844起,其中非法拘禁案件1100多起,占总案件数的61%。更令人揪心的是嫌疑人居然以司法人员居多,占到涉案人员的一半以上。
  媒体在报道中称非法拘禁为“侵权案”,必须指出这个称谓是含混而错误的。因为广义上连杀人抢劫都是在侵犯公民的权利,但我们不会称之为“侵权”,而称它是“犯罪”。因为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严重到一定程度,就会成为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法律认为这些行为侵害的不只是被害人的民权,而是对基本的社会秩序构成了威胁。犯罪的意思是对全社会的犯罪,不是对受害人的简单“侵权”。“侵权案”是一个特定用于民事领域的概念。用在这里就混淆了“侵权”与“犯罪”的本质区别。这种概念的含混是媒体报道法律案件和事件时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对公众的潜意识会造成莫大的误导。所以最短的简称也应该是“侵权犯罪”。
  “非法拘禁”是一种犯罪,而且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公共权力、直接侵害公民人身或民主权利的犯罪。在一切形式的犯罪中,最可怕的不是一个公民侵害另一个公民的犯罪,而是凭借国家权力直接向公民施暴的那些犯罪。最厉害的拳头不是肉做的拳头,而是国家机器被滥用时的铁拳。很显然防止后者要比防止前者更困难。制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犯罪,只需要国家暴力的及时出场。但要制止被挟持的国家权力对一个公民的犯罪,需要的就不能仅仅是国家暴力本身。
  最高检并没有公布涉嫌的司法人员中,属于检察机关的又占到多少?但有一个推论是显然成立的,仿照刘晓庆的名言:打击私人之间的非法拘禁难,打击党政工作人员对私人的拘禁更难,打击司法人员的非法拘禁难上加难,而打击检察机关非法拘禁私人的犯罪就最难。但我的意思不是提出“是否需要在检察机关之外再设机构”?因为如果不换一种思路,这个牛角尖会一直钻下去没有尽头。真正的问题是国家在最终的意义上依靠什么力量来自我监督?如果权力是权力自身的授予者,如果国家是国家自身的目的;如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只能处在一个被动的位置,被动的接受和依赖国家暴力给予的救济。那我们就找不到一个阿基米德的支点,可以在制度上终止这个侵害者和救济者都可能来自国家权力的多米诺骨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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