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非歧视原则看两岸经贸关系立法的现状及前景

   
郭万达、冯苏宝:《“一国四席”应在WTO框架内建立自由贸易区》,载于《开发导报》2001年第12期。
   
迟福林:《“中国自由贸易区”渐成气候》,载于《中国改革》2002年第2期。
   
参见林发新:《适用WTO非歧视原则与涉台立法的完善》,载于《台湾法研究学刊》2001年第3期。
   
包括《福建省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和《福州市保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若干规定》。参见前注4。
   
参见林发新前引文;另参见宋锡祥:《论<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载于《台湾法研究学刊》2001年第1期。
   
条例原文可见“大陆台商经贸网”http://www.chinabiz.org.tw/issues/003-issues/index_h.htm
   
台湾方面最近批准了“包机直航”方案,即允许在大陆的台商春节期间包乘台湾客机从上海经停港、澳飞回台湾。这一方案虽然打破了以往从大陆出发的乘客必须在港、澳换乘的限制,是一个进步,但并未实质性突破本条规定,离真正的直航还相去甚远。
   
参见刘烈龙:《加入WTO对两岸关系的影响与经贸合作模式的选择》,载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陈向聪:《入世后两岸经贸立法展望》,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关于控制标准,起初规定单个项目总投资额不得超过5000万美元,最近取消了这一限额,改为对同类项目实行所谓“总量控制”。
   
原计划于2002年11月底在台湾“立法院”表决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最新修正案草案因包含两岸直航条款、取消台湾民众赴大陆的审查许可制度和大陆新娘在台合法地位等内容而备受关注。该草案虽然受到国民党和亲民党立委的支持,但由于“立法院”中“台湾团结联盟”党团的强烈反对而搁浅于“委员会政党协商”阶段,未能如期列入“立法院”表决程序。从目前双方的分歧看,这项自《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颁布以来修订幅度最大的草案恐怕很难在短期内获得通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5条规定,在两个没有进行关税谈判的缔约方之间,如果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缔约方时不同意对它实施协定,那么协定或协定第二条(即关税减让,作者注)在这两个缔约方之间不适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第13条亦规定,该协议及附件一和附件二中的多边贸易协议在有关成员之间将互不适用,如果它们中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成员时不同意互相适用。这就是所谓的“排除条款”。但是,援引排除条款的一方必须在WTO成员国部长会议批准其加入条件之前,向部长会议声明互不适用,并且该声明作为加入条件,需获得2/3以上成员的批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