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由贸易区
实际上,包括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四地在内的经济圈的存在已经是一个经济现实,早在数年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就在其报告中将两岸四地称为“中华经济区”(Chinese Economic Area)。 现在需要做的就是将这一经济现实法律化、制度化,从而使同为WTO成员的四方都能在不违反成员义务的前提下从这种制度安排中最大程度的获益。
根据GATT第24条建立“自由贸易区”无疑是最佳选择。
第24条规定,自由贸易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并规定GATT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缔约各国在其领土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也就是说,作为自由贸易区组成部分的WTO成员之间相互给予的优惠待遇可以不必给予其他成员,而不违反非歧视原则。该条还允许WTO成员为建立自由贸易区而签定过渡性临时协议,在协议中相互给予特殊的优惠待遇。临时协议的期限一般为10年,如有需要还可以向WTO货物理事会申请延长。
上文已经提到,大陆目前给予台湾的特殊优惠很可能被其他成员指控违反非歧视原则,或者据以要求同等待遇,因此需要加以调整。但是,如果两岸就建立自由贸易区达成共识,那么这些待遇就有可能作为过渡性安排而得到保留,从而既体现“一国中国”概念下台胞不同于外国投资者的特殊地位,又不致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从目前两岸四地关系的现状看,比较务实的方案是分两步走,先建立大陆、港、澳门自由贸易区,时机较为成熟时再将台湾吸收进来,建立“中华自由贸易区”。实际上,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2001年已向大陆方面提议建立陆港澳自由贸易区,目前该构想正在磋商中。
当然,以目前大陆与台湾的经贸关系格局而言,自由贸易区还是一个比较遥远的目标。 最大最直接的障碍仍然是台湾拒绝开放“三通”。 但是,考虑到台湾经济对大陆依赖程度日益加深,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化背景下的东亚经济合作趋势日渐增强,尤其是作为台湾重要的传统贸易伙伴的东南亚国家联盟将于2010年以前与大陆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台湾没有理由、事实上也很难自立于这种区域合作之外。因此,尽管存在政治和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大陆与台湾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并非不可期待。
【注释】 2001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WTO成员。时隔一天,台湾也以“中国台北”独立关税区的名义加入WTO。两岸共存于WTO,加上此前的香港独立关税区和澳门独立关税区,使得中国在WTO实际上形成了“一国四席”的独特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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