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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歧视原则看两岸经贸关系立法的现状及前景

  三、台湾涉陆经贸立法现状及其评价
  目前台湾在处理两岸关系方面的基本立法是《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该条例制定于1992年7月,其后经过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2年4月。条例中直接涉及两岸经贸关系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不允许两岸直航。第30条规定:“外国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它运输工具,不得直接航行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港口、机场间;亦不得利用外国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它运输工具,经营经第三地区航行于包括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港口、机场间之定期航线业务。”
  (2)限制两岸间贸易。第35条第2款规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为之。”
  (3)限制台商到大陆投资。第35条第1款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或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从事商业行为。”第89条并规定,对违反此款规定者处以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4)重点限制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第36条规定:“台湾地区金融保险机构及其在台湾地区以外之国家或地区设立之分支机构,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与大陆地区之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其在大陆地区以外国家或地区设立之分支机构有业务上之直接往来。”
  (5)限制大陆人民到台湾投资。第69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
   根据上述限制性规定,台湾方面在两岸经贸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措施,举其要者如下:
  (1)两岸间不能直接进行进出口贸易,必须经过第三国/地区转口。
  (2)台商进口大陆产品不得超过官方批准的清单项目,并需经有关部门发放许可证。台湾对大陆产品的进口进行歧视性限制,目前允许大陆间接进口的产品有5600余项,其中工业产品5000余种,仅占其总准许进口项目的60%左右;农产品600余项,仅占其总准许进口项目的不到20%。另外,台湾官方机构和公营事业进口大陆产品需立专案许可。
 (3)台商赴大陆投资或技术合作的产品或经营项目分为准许类、禁止类和专案审查类三个类别,对于金额过大、可能对台湾经济有不利影响的投资不予批准; 投资人接受政府补助开发的新产品或技术不得赴内地发展。
 (4)大陆个人或企业到台投资必须通过设在第三地的机构进行,并且对台湾公司的持股权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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