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非歧视原则看两岸经贸关系立法的现状及前景

  1、《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
  《保护法》将台胞投资的性质界定为特殊的国内投资,以便与大陆始终坚持的“一个中国”原则相适应。这一定位决定了《实施细则》在很多方面给予台商不同于外国投资者的特殊优惠,举其要者如下:
  (1)第8条规定,台商投资可以采用下列投资形式:(a)举办合资、合作和台商独资企业;(b)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c)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d)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e)购置房产;(f)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g)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不难看出,与外国投资者相比,台商的投资领域更为明确和广泛,投资方式也更加灵活。尤其是最后一项,为台资未来深入大陆、开展并购创造了条件。
  (2)第10条规定,对于台商投资的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审批期限为45天,而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8条和《外资企业法》第6条的规定,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审批期限都是90天。
  (3)第19条第1款规定,台商投资企业在购买生产物资和获得相关服务方面享有同大陆其他同类企业同等的待遇;第2款规定,台商个人和台商投资企业中的台籍职工在交通、通信、旅游和旅馆住宿等方面,享有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第1款是典型的国民待遇,第2款则已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通常适用于贸易和投资措施方面的国民待遇原则的范围,是更为优厚的“公民待遇”。在《实施细则》制定时(1999年),上述两项待遇都不能为外商投资企业所享有。经过2001年而配合中国入世而进行的修正后,现行《合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增加了国民待遇条款,与上述第1款内容基本相同;但是外国投资者仍然不享有第2款规定的优惠。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