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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歧视原则看两岸经贸关系立法的现状及前景

从非歧视原则看两岸经贸关系立法的现状及前景


廖凡


【关键词】非歧视原则 双边投资保障协定  自由贸易区
【全文】
  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石,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即一国在对待本国国民和外国国民、以及在对待不同国家的外国国民时不得给予歧视性的差别待遇,或者说,必须实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在大陆和台湾相继加入WTO后, 以此原则作为检验标准,双方涉及两岸经贸关系的有关立法和政策都存在一些问题。尽管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这些问题不可能很快得到解决,但至少可以认为,加入WTO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坐标和动力。
  一、两岸经贸交往现状及合作需要
  大陆和台湾的经贸交往已有相当规模。据统计,目前台湾在大陆的投资居于外来投资的第三位,仅次于香港和美国;台湾是大陆第四大贸易伙伴和第二大进口市场。而在台湾方面,大陆(通过香港转口)是台湾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出口市场,也是其贸易顺差的最大来源地;台湾对大陆的出口占其出口总额的四分之一,在大陆的投资则占其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 
  从合作需要来看,台湾经济比较发达,资金比较雄厚,但岛内资源有限,劳动力相对不足,需要向岛外延伸产业链,扩大岛外合资合作。在这方面,大陆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例如,信息产业是台湾经济的支柱,而在电脑、通讯等信息领域,大陆恰恰是目前国际上最具发展潜力的市场。资料显示,从1996年开始,大陆已经取代东南亚,成为台湾传输设备第一大外销地区。 又如,加入WTO后,台湾需要履行农业方面的关税减让承诺,降低农产品关税及消除非关税壁垒,这样部分农产品将因进口量的增加而减少产量、降低产值,这势必造成大量农业产品和资本向外寻求出路。考虑到两岸在饮食结构上的相似和农业发展阶段上的互补性差异,大陆无疑是一个优先选择。
  可见,两岸的经贸交往已经非常密切,相互之间的依存关系、尤其是台湾经济对大陆的依赖关系也已相当强,并且存在继续加强的趋势。加入WTO之后,两岸共同面对来自世界各国的货物和服务的竞争,相互之间的合作、沟通与交流显得更为必要。
  二、大陆涉台经贸立法现状及其评价
  目前大陆在经贸、投资领域的涉台立法主要是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1999年国务院制订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福建、广东、浙江、上海等沿海省市制订的鼓励台商投资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涉台立法大多规定给予台湾投资者优惠待遇。一方面,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下同)一样,台商投资企业在注册资本缴纳方式、土地使用和税收等方面享有一些高于大陆企业的所谓“超国民待遇”。这对大陆本地企业而言固然有失公平,但纯属一国自己的政策选择,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因为后者只要求外国人享有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人,并不禁止“超国民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台湾的特殊地位,涉台立法在很多方面将台商作为本国公民,给予其与本国公民完全同等的、超出国民待遇原则一般涵盖范围的特殊优惠,使得其享有的待遇超过其他外商。这种待遇被概括为所谓的“公民待遇”,以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国民待遇。 这些优惠条款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相悖,有可能被认定构成对其他外国投资者的歧视。下面主要从后一个角度对涉台立法中的有关优惠条款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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