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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

  二十世纪中后期的行政控权实践证明,行政程序是现代行政控权机制中最积极、最有效的一种控权制度。当然,行政程序控权不能脱离司法审查。没有司法审查的保障,行政程序的作用会大打折扣。因此,现代行政控权机制是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并重,而不是以行政程序控权代替司法审查控权。
  
  新世纪行政法是旧世纪行政法的继续和发展,旧世纪行政法在四大世界潮流(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民主化)影响下已开始的变革在新世纪无疑将会更加深入地继续下去,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从旧世纪行政法的五大变迁中已初露端倪。
【注释】  关于“当代四大国际性潮流”的提法,参见“经济全球化与政府作用”课题组:《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政府改革:中国的经验、问题与前景》,载《新华文摘》2001年第8期第1-8页。
   

   
H.W.R.Wade,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1989, p.3-4.
   

   
参阅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版,第4、99-101页。
   

   
行政国家的另一面是“福利国家”,瑞典等北欧国家可以认为是典型例子。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反思“福利国家”的利弊,实践证明,政府管得过多,公民福利过多,确实不利于激发人们的进取精神,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分权学说的最一般意义是关于将国家权力划分成若干部分,使之相互平衡、相互制约,以防止权力滥用和专制的理论。但具体就国家权力划分成几个部分而言,分权论者则有不同的主张,如洛克的两权分立说、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孙中山的五权分立说等。其中最为流行者为三权分立说,通常人们说到分权学说时,即指三权分立学说。
   

   
M.J.维尔著, 苏力译:《宪政与分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4-17页。
   

   
参见罗豪才、吴撷英《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第264-267页。
   

   
上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许多是相同或近似的,有些则有一定程度或较大程度的区别。参见黎军博士的博士学位论文《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第3-4页。
   

   
关于国家权力向社会转移的趋势,可参见郭道晖:《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载《法学研究》
   

    
  2001年第一期。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8条;《美国行政程序法》第553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0-43条;《日本行政程序法》第5-31条。
   

   
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二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所谓“法定条件”,指《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三项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行政处罚需对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关于“公行政”的概念以及公行政与国家行政的联系和区别,可参阅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向社会转移是一种历史发展趋势,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发展时期。在现代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国家行政管理在公行政中不可避免地仍占主导地位。国防、外交、社会治安、经济的宏观调控等行政职能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对于其中的某些职能,如社会治安,社会公共组织虽可协助行使,但基本的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转移给社会的只能是部分公共行政管理职能而不可能是全部或主要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这四次政府机构改革分别始于1982年、1988年、1992年和1998年。
   

   
A.V.Dic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 1915, p.19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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