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这两次决议谈到对美国的恐怖主义行为时使用的是“袭击”或“攻击”的措辞,而没有界定为“武力攻击”,一如宪章第51条所说的那样。因此,安理会此次确认的自卫权,与一般意义上的由“武力攻击”而来的自卫权有所不同。这种确认可能带来对自卫权概念的重新思考。安理会的决议表明,它承认国家在遭受大规模攻击后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即便这种攻击不具有通常意义的武力性质。此外,传统上的自卫是回应他国的武力攻击或侵略,而这一次发动恐怖袭击的是一个有组织的团体。美国对阿富汗境内基地组织的军事打击,实际上是国家与团体之间的交战。由于美军的行动不仅限于基地组织,塔利班的一些重要目标,包括其前线阵地和重要领导人的驻地,都是美军打击的对象,因此,美国的行动也是与塔利班之间的战斗。而一个明显的事实,塔利班并未获得国际社会的一般承认。美国与塔利班的战斗可以说是与内战一方的交战。这些表明,美国的行动与通常意义上国家之间的战争有所区别。这种国家对有组织的团体或内战一方的交战,可能会引发关于战争或人道主义法的适用或发展的新的辩论。[32]国际社会对所说的美军虐待塔利班俘虏的激烈反应,就是一个例证。
美国对阿富汗行动的一个明显后果,就是塔利班政权的垮台和卡尔扎伊为首的临时政府的成立。这提出了问题:什么是自卫?自卫的目标是什么?是推翻某一个政权吗?即便这样的政权只是内战的一方。提出这些问题是有道理的。因为尽管从表面看推翻塔利班的是北方联盟的力量,但谁都不能否认的是,没有美军的支持和配合,北方联盟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取得这样的胜利的。如果美国将自卫目标不仅锁定在彻底摧毁基地组织,而且明确包括推翻塔利班政权,那么必然在国际法上引起严重争议。这还不仅仅是突破一般国际法对自卫权施加 的“必需”和“相称”的限制问题,更重要的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有效力的挑战问题。然而应该说,美国还是比较有效地避免了这些问题。美军的打击主要依靠空中和远程力量,地面上只出动了数量有限的特种部队。在对塔利班包括基地组织的行动中,特种部队的作用是配合空中和远程打击力量,支持北方联盟的军事行动。北方联盟在前,美国在后,攻克塔利班各个重镇、占领喀布尔均由北方联盟直接实施。美国的这种精心策划,不仅满足了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的国内政策要求,同时维持了对国际法的尊重,至少是在形式上。
国际社会对阿富汗政权更迭方式的赞同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自卫权的概念有所发展,它可以延伸到帮助推翻恐怖主义庇护者从而突破国际法现有的界限。第二种是,更迭的方式没有超出安理会的预期或同意。后一种解释可能是合理的。安理会的两次决议分别谈到“重申《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宗旨”以及“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这不能说没有意义。它一方面可以理解为安理会同意美国使用武力,另一方面也表达了安理会对使用武力限度的意图:使用武力必须在宪章宗旨和原则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六、结论
授权是联合国安理会在发生威胁和平或破坏和平的情况下,建议联合国会员国使用武力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方式。从宪章来看,授权的依据主要是第39条和第42条。安理会根据第39条有权建议为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行动,并根据第42条有权建议包括授权会员国采取武力行动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由于安理会根据第42条还有权决定采取军事行动,故授权只是部分适用第42条。
安理会授权的武力行动是会员国决定的行动,这种行动一般适用宪章第51条所指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自卫权是一般国际法上的一项国家基本权利,可以不依宪章而独立存在。由于宪章第51条确认了这项权利,因此该条也可以说是授权下的武力行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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