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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问题探究

  
  五、“9·11”事件后美国使用武力的问题
  
  “9·11”之后,安理会于12日立即通过了1368号决议,[29]9月28日又通过了1373号决议。[30]
  美国是在10月3日开始对阿富汗进行军事打击的。因此,这两个决议是判断美国动武性质的基本文件。
  第1368号决议在序言中说:“重申《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宗旨,决心采取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造成的威胁,确认按照《宪章》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该 决议正文有六段。第一段强烈谴责“9·11”袭击。第二段对受害者及美国政府和人民表示同情和慰问。第三段吁请所有国家紧急合作,“将这些恐怖主义攻击的行凶者、组织者和发起者绳之以法,强调对于援助、支持或窝藏这些行为的行凶者、组织者和发起者的人,要追究责任”。第四条国际社会加倍努力防止并镇压恐怖主义行为。第五段“表示安理会准备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职责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对付“9·11”发生的“恐怖主义攻击”,并且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
  第1373号决议序言作了一系列“重申”、申明、“关切”和“呼吁”,其中“再次申明《联合国宪章》所确认并经第1368(2001)号决议重申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因此,该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不向参与恐怖主义行为的实体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等;“呼吁”所有国家加强情报交流,进行司法和行政事项上的合作等。
  从这两个决议来看,安理会将“9·11”袭击定性为恐怖主义袭击,而恐怖主义行为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因而是安理会讨论和决定的事情。“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和“采取一切步骤”这些措辞表明,安理会是同意使用武力对付“9·11”“恐怖主义攻击”的。从再次决议序言的“重申”和“再次申明”“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可以清楚地看出,安理会同意采取自卫的方式。第1373号决议特意将自卫权(序言)与安理会根据第七章采取行动(正文)分开,而该决议的正文中没有任何关于使用武力的规定。这表明,安理会考虑和决定采取的行动是宪章第41条所说的非武力措施,它将使用武力的问题留给了美国自己决定。因此,美国此次动武的根据基本可以认定为“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精确一点讲,是宪章第51条所说集体自卫,因为北约的集体协助条款启动,美国的行动得到了北约盟国军事上的支持。[31]安理会一方面根据第七章(41条)采取非武力措施,一方面同意集体自卫,因此不发生安理会行动架空自卫权的问题。
  这两次决议都没有明确提及“授权”,第1373号决议还刻意区分自卫权与安理会根据第七章采取行动,这些是与海湾战争的第678号决议明显不同的地方。至少从表面上看,这说明联合国在这次动武上的作用有所减退。两次决议反映了美国在动武问题上独立行事的意图。但另一方面,安理会是同意使用武力的,它这次表示的同意虽然不像授权那么明确,与授权可能有着某种程度上的差别,但归根结底都是同意,性质上是一致的。从这一点来看,美国的动武与宪章第42条是有关系的。如前所述,安理会根据第42条有权建议会员国采取军事行动,安理会同意或允许使用武力意味着第42条的部分适用。考虑到美国军事行动与安理会决定的各种非武力措施是不可分割的,特别是考虑到大国在这次联合反恐中通过联合国充分合作的政治意愿,部分适用第42条的解释也应该说是合理的。美国使用武力的法律根据是自卫权加部分第42条。安理会在其决议中表达的同意加重了美国动武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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