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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股票典当的合法性及可操作性

  2、我国有关股票质押贷款方面的规定,包括《证券法》、《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允许综合类证券公司利用其自营的流通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向商业银行进行股票质押贷款,需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证券抵押登记,将确认质押的股票从证券公司的托管席位转至银行的特别席位;此外,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可以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但是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同样的,办理此种股票质押也需到证券登记公司进行质押登记。
  3、我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典当行管理办法》。
  我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典当行业进行归口管理,其制定的《典当行管理办法》是对典当业进行管理的行政规章。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从上述法规的精神来看,股票可以进行质押,而典当行也可以经营质押典当业务,并没有对于股票典当的明确相反性规定。因此,股票典当质押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不抵触,且不违背社会公众利益,应为一种合法行为,其合法性问题可以通过进一步的法律完善得以明确。
  四、股票典当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风险负担
  由于股票属于股民交由证券登记机构托管的有价证券,股票典当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至少存在三方法律关系:股民与典当公司的典当回赎关系,股民与证券登记机构的委托代管关系,典当公司与证券登记机构的登记协作关系。股票典当以股民与典当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为成立要件,以典当质押事项向证券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
  股票典当业务之所以被有关部门搁置,原因恐怕主要在于,股票典当质押与一般权利质押有很大不同,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正是由股票本身的特征所决定的。股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有价证券,其本质特征就是它的价值可变性,股票的价值会随着交易时市值的变化而发生很大的变化,具有很大的价值风险。因此,在这一层面上,股票典当不同于一般典当,一般典当的财产的价值具有相对稳定性,其典价也相对的比较容易确定,对典当双方的风险负担比较容易预见;而股票的价值会随着股市的波动发生巨大的变化,回赎或绝卖时的风险负担比较难于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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