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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之合同解释

  一、被告山东融大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济南市槐荫区海市酒楼广告预付款114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0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山东融大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420元。
  [评析]
  本案涉及有关合同的解释问题。笔者试结合本案对此谈一下自己的一些认识。
  1、合同解释的概念及意义
  合同的解释是指合同条款及与合同效力的相关术语的含义所作的说明。在现代人文学科中,解释学已成为一门游离于语言学和哲学的新型边缘学科,是让人们避免错误、获得对事物正确理解的专门学问。对法律以及合同的解释,是以解释学的认知和方法为基础,结合法律的特点运用解释学的方法进行的。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内在意志的外化过程中,难免会因为主观认知能力的不同,而产生对同一语词的不同理解;在履约过程中,当事人也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合同条款作出不同的解释。因此,需要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对当事人争议的合同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2、合同解释的内容
  合同解释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层面的问题:合同的类型、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合同条款的的含义。(具体含义从略)
  3、合同解释的方法。
  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守法律的基本原则,比如诚实信用、不违反强制性规范、禁止滥用权利等。《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具体的解释方法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法:
  1)文义解释。即对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或文字的含义的解释。
  2)整体解释。是指不拘泥于个别文字而立足于合同订立的全过程和合同的全部条款对合同的解释。
  3)合同的目的解释。指在合同使用的文字或用语有两种以上理解的,或者使用的两种以上文字的同一合同的不同文本用语不一的,则应按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
  4)交易惯例解释。交易惯例是人们在交易过程中形成并被普遍遵守的交易规则。交易惯例既为人们普遍遵守,就应成为一种基本理念,故当事人对合同发生异解时,可参酌交易惯例解释合同。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融大传媒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双方未明确约定每次广告的刊登时间,从而发生了争议,需要法官对此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根据双方关于在一年内刊登76·2个广告的约定,可以推论出刊登的频率应当是每五天刊登一次,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原告实现合同目的,也符合报纸广告的发布特点和规律。这里既运用了合同的目的解释也运用了交易惯例解释,从而正确对案件作出裁判,当事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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