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诉攀枝花建行拖欠设计费用一案的代理词
石亚西
【关键词】工程概算,预算,设计费用结算
【全文】
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诉攀枝花建行拖欠设计费用一案的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在其诉状中要求增收设计费的10%作为预算费,失之无据,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1、该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
2、工程预算本就是设计的一部分。早在国务院1983年发布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中,就已经明确地规定设计文件包括预算文件,设计单位得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这即说明:除非合同明确约定设计单位不做预算,做预算就应该是设计的份内之事,因此,做预算费相应的费用也应是包括在设计费之内的。
3、原告要求增收设计费的10%作为预算费肯定是出于对《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取费标准》([1992]价费字375号)的错误理解。在该取费标准中,言明“本收费标准中未包括做施工图预算的费用”,“如果增加编制施工图预算,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乘以1.1系数计算收费”。以该取费标准套用建行财政大厦工程,查收费率,为1.5%,因要求做预算,乘1.1的系数,得最终收费率,为1.65%。——这种计算方式才是正确的理解。原告的错误理解在于:第一,把当事人双方约定的1.6%的收费率当成了“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本身;第二,想当然地认为双方约定的1.6%的收费率不包括做预算的费用。同时应说明,在双方当事人对收费率有约定的情况下,应从约定,《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取费标准》应不再适用。
4、原、被告签订的《委托设计合同》系原告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的设计收费表系原告自行设计的格式条款。在设计收费表中,专门有预算收费调整系数一栏,而该栏是被一道黑线划过的。如果说“一道黑线划过”存在着两种解释,即,意味着:还应收预算费,但不在此调整,或预算费已包括在设计费之中,不必再调整,——则应当按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作出对原告不利的解释。
二、原告以未经审定的工程预算造价98215708元作为计算设计费用的依据,显得荒谬。理由如下:
1、原告未做初步设计概算(按合同约定应该做),也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向被告提交及施工图预算(基础工程完工、主体工程已开始施工后才提交预算)。因此,⑴原告所做的工程预算缺乏应有的价值,⑵工程预算造价98215708元应被认为只是针对结算而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