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条第一款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有五种法定情节的牵连犯加重处罚
牵连犯从一重处罚
第157条第二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牵连犯数罪并罚
牵连犯从一重处罚
第120条第二款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牵连犯数罪并罚
牵连犯从一重处罚
第198条第二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牵连犯数罪并罚
牵连犯从一重处罚
第294条第三款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牵连犯数罪并罚
牵连犯从一重处罚
第318条第二款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牵连犯数罪并罚
牵连犯从一重处罚
第321条第三款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牵连犯数罪并罚
牵连犯从一重处罚
第155条以走私罪论处
所由论处的本罪
第156条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所由论处的本罪
第198条第四款以保险诈骗罪共犯论处
所由论处的本罪
第310条第二款以窝藏、包庇罪论处
所由论处的本罪
第349条第三款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所由论处的本罪
第350条第二款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所由论处的本罪
第382条第三款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所由论处的本罪
第385条第二款以受贿论处
所由论处的本罪
第388条以受贿论处
所由论处的本罪
第389条第二款以受贿论处
所由论处的本罪
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重法优于轻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重法优于轻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第128条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作为不作为
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作为不作为
第282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作为不作为
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作为不作为
第352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作为不作为
2、类型分布
这75个
刑法不典型的统计分布如表4所示:
表4:
刑法不典型现象的类型分布
不典型类型
频数
百分比
总则不典型
31
41.3
分则不典型
44
58.7
合计:
75
100%
规范不典型
27
36.0
法理不典型
48
64.0
合计:
75
100%
法定不典型
66
88.0
适用不典型
9
12.0
合计:
75
100%
偏离型不典型
52
69.3
居间型不典型
23
30.7
合计:
75
100%
趋重不典型
49
70.0
趋轻不典型
21
30.0
合计:
70
100%
基本原则不典型
17
22.7
重要范畴不典型
17
22.7
具体规范不典型
41
54.7
合计:
75
100%
可见在我国刑法中,第一,大部分(58.7%)
刑法不典型分布在
刑法分则而非总则中;第二,较常见的(64.0%)是相对各种刑事法理的不典型而非相对刑法规范本身的不典型;第三,绝大部分(88.0%)不典型已经被法律确定下来了;第四,偏离某种刑法规范或法理的不典型(69.3%)比存在于各种规范或法理之间的不典型要更加普遍;第五,不典型的主流形式(70.0%)仍然是严厉型不典型而非宽宥型不典型;最后第六,基本原则不典型和重要范畴不典型两者加起来也不及具体规范不典型的总量(54.7%)。
除了单变量分析以外,还可以同时从两个角度观察
刑法不典型。在图1中,出现了4种不典型的新类型:偏离某种法理的不典型、偏离某种刑法规范的不典型、居间于若干法理的不典型、居间于若干刑法规范的不典型。
这样,我们不仅可以从新的量化角度把握
刑法不典型的内在构造,而且从微观上看,每种具体的不典型都在原有的单一分类基础上获得了新的属性和意义。例如,仅仅分别来看,累犯和连续犯作为复数犯罪都是偏离型
刑法不典型。但如果将新的划分标准引入以后便发现,累犯所偏离的是禁止重复评价这种法理原则,而连续犯所偏离的是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的既定刑法规范——两者所偏离的典型
刑法现象的制度化程度不同,前者的形式是理念,后者的形式已经成为制度。既然不典型现象可以同时从两个视角进行观察,如果再引进一个划分标准,能看到什么新的意义?请看图2所示:
图2实际上是图1的再聚焦,由于引入了新的变量,更加细化的比例关系不仅清晰可见,而且每个部分都被赋予了又一种属性。例如我们发现,有26.7%的不典型都是法定的偏离某种刑法规范的
刑法现象。显然,再冷静地学者也不会对此无动于衷。因为按照不典型的概念,这意味着规范之间的相悖。于是,逐个研究这些现象后发现,大多数是理性的不典型,而有些则很可能是非理性的不典型。例如,在对数罪适用限制加重原则时,对异种自由刑(如又有管制又有拘役又有有期徒刑)如何合并处罚,我国刑法未作规定,形成了一个法定的盲区。透过这种分析框架,这个盲区便是获得了①法定的,②偏离于,③数罪并罚规范这样三层属性的
刑法不典型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