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简论强制侦查构造的法治化

  2、强制侦查的程序救济
  相对于强制侦查的实体救济制度而言,强制侦查的程序救济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缺乏一个科学和完善的针对侦查程序违法的程序法律责任制度。在理论研究中,为大家所熟知的是西方法治国家所实施的针对侦查程序违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对其他的程序救济制度缺乏必要的关注。鉴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于强制侦查的程序救济的重要性,我们认为,要建立、健全我国的强制侦查程序救济制度,首要的任务就是建立一个科学和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对违法强制侦查所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是法治国家对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规范所获得的证据不得准予进入法庭审判程序,不能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对刑事诉讼规律认识水平的提高,各法治国家都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将司法机关非法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而制约司法机关人员的行为,特别是侦查人员的强制侦查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规定尽管在某种程度上确立了初步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其局限性也是相当的明显,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描述了非法讯问、询问所得的证据应予排除,但对其他非法收集证据行为应当承担什么程序法律责任却并未作规定。
  获取证据并实现对被告人的成功定罪是大多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重要的内心动因,通过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规范所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可以从根本上制约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程序违法的内心动因,或者说通过非法证据规则的确立而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形成一种心理阻吓作用。因此我们认为应将违法证据排除作为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法律责任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并以之为基础构建完善的刑事诉讼程序法律责任体系。对此有学者指出:“刑讯逼供显然是一种典型的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虽然法律规定了对刑讯逼供行为应予实体法意义上的惩罚,但即使行为人承担了实体法上的法律责任,而程序法若无刑讯逼供所得的证据不得采集的法律后果,就会导致刑讯逼供的行为在实体法上被否定,而其所得之证据却在程序意义上被认可。这种局面当然很荒唐,但若没有程序法意义上的法律后果,却会变成现实。”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