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登记公信力的制度基础——以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中心

本文认为该学者所认为的“在理论上可能”中的“理论”不应理解为权利外观理论,也不应从法政策上层面上理解。因为依据权利外观理论,登记具有公信力,应取决于登记权利与真实权利之间的高度概然性,在登记对抗主义之下,似乎难以认为其具有此种高度概然性。其次,从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国、日本均未承认登记公信力的立法上来看,该种法政策上的理解似乎也难以成立。
陈华彬著:《物权法研究》,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90页。
王轶著:《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7页;肖厚国著:《物权变动研究》,第213页。
王轶著:《物权变动论》,第155页;肖厚国著:《物权变动研究》,第215页。
王轶著:《物权变动论》,第157、155页;肖厚国著:《物权变动研究》,第212、214页;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德国实行的是经由利用无因的物权行为理论修正的实质审查主义(王洪亮:《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研究》,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但是其显然并非以登记机关是否具有审查登记原因的权限,作为区分实质审查主义与形式审查主义的标准。
陈华彬著:《物权法研究》,第292页;陈本寒著:《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页。
椹悌次:《即时取得》,肖厚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从》,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年版,第56页。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1页。
我国有学者认为将物权行为的原因界定为债权行为,是不严谨的。在清偿原因中,作为给与原因的,是债的清偿这一目的,而不是债本身。因此,不能笼统称债权行为是物权行为的原因,也不能笼统称负担是处分的原因。参见田士永著:《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2页。但是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仍然将债权行为作为物权行为的原因。
王泽鉴著:《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6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第71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