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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念对司法行为的影响

  至今最高法院也未对什么是错案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曾经有人以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是否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作为错案的标准,然而,再审或者提审对二审又改审为一审判决结果的也是常事。错案的标准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以法律的规定介定错案,不应当以主观认识作为检验错案的标准。比如开庭审理、公开审判、合议制等都没有好好地贯彻。错案的标准应当以法律规定作为标准,如回避制度,
  常听到人们抱怨说法律太多了,而有的人则抱怨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制不健全等等。事实上,很多情形与法制是否健全并无必然的联系:第一,法律虽有预测作用,但法律不可能预测了所有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情形,任何一国的法律都做不到,因为社会是在发展的,人就是人不是神,必有预测不到之处;第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社会是在发展的,僵硬的法律永远跟不上社会生活的步伐。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是永恒的,法律观念必须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对一个复杂案件的正确处理,法官的法律观念对司法存在着一定的影响。法官的法律观念在以下几个层面上,不知不觉地发生着影响:
  1、一个没有法律信仰的法官,不可能拥有先进的法律观念,不可能去注意吸收法学的科研成果;先进的法律观念又反过来强化了法律信仰,是法律信仰的重要支柱。没有法律信仰,就难以抵制或无法抵制因执法环境差而带来的对案件审理的种种不正当干扰。法律信仰“溶入”你的血液中,逐渐成为你性格中的重要因素,在人格上、智慧中放射着光芒,那么,追求真理、坚持真理就成了你办案时的基本立足点,会使案件在程序流程中不迷失或走偏太远。
  2、案件审理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理解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会注重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会督促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最后体现在判决书中的,是以严谨的逻辑、有力的论证、透彻的说理来使当事人信服。这一部分随着裁判文书的改革和司法体制的改革,越来越能体现法官个体的法律观念,因而也就在更大层面上发挥着作用。同时一份好的判决书也就是一篇优秀的论文,并反映了一名法官的职业化综合素质。
  3、具有先进法律观念的法官,对周围的同行是一种无言的鞭策,促使他们不得不改变着自己的法律观念,使得更多人通过自己的智慧影响着司法;也会使与之互动的律师更认真地对待所代理的案件。先进法律观念来源于对理论知识的更新。
  4、当事人面对理论功底深厚、法律观念先进的法官,会有敬重感,更容易接受法官的建议或决断,即使是对自己不利,也终会在事过境迁后在心底认同法官的决断,对公正司法的产生信服感。这在无形中,扩大了司法的社会效果,其效益是难以估量的。理论功底深厚来源于学习、学习、再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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