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社会的法律变革
张志成
【关键词】知识经济 法律 法律变革
【全文】
(原文见罗玉中主编:《知识经济与法律》,第三章,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化总是伴随着法律的变化,这是因为,社会经济建设本身不会仅仅是生产力的发展,它必然也是生产关系的建设,从而也是上层建筑发生量变和质变的过程。对于法律而言,如果我们从历史角度考察这一过程,就会发现,无论是封建经济向资本主义经济转变的革命性过程,还是在资本主义蒸汽时代向电气化时代的过渡中,法律都发生了或剧烈或温和的变化。法律像是经济大河上的浮标,总是以自己的高低标明着经济发展的水平,以自己的变化适应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形态的演化。
历史的法则在今天同样也适用。知识经济朝代的社会必然有知识经济时代的法律。传统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变已经也必然将要继续引起法律的全方位变革。事实上,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运行等方面都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知识经济时代的法律已经处于形成过程之中。
第一节 民主的扩大与法律思想的重建
知识经济的发展给人类的思想建设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更大的可能性。在
新的经济基础上,人类不仅在技术层面上发展了自己,使自己进一步摆脱了物质生产水平低下的制约,获得了以住不敢想象的自由,生产的发展也使人类掌握了进一步扩大民主的手段,深化、扩大民主将成为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法律思想的大厦从来都不仅仅建立在人类美好理想的基础上,它脱离不了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法律思想一方面会伴随社会的发展而获得更大的发展,同时,传统法律的架构在新的社会形态中也将面临诸多挑战,需要更重新寻找合理性。
知识经济时代民主的深入发展将会给法律理论带来革命性的冲击。“新”的民主要求有新的法律思想。建立在传统代议制度基础上的法律思想将面临挑战,而以深入发展、取得了新内涵的民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必将勃兴。
一、 民主扩大化的社会
现代社会,无论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国家体制基本上都是代议
制。“现在当人们一提到民主政治,就会想到代表制、议会制、普选制、参与制与投票制。” 从政治伦理角度来看,代议制也是国家作为国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legitimacy) 的主要逻辑和伦理依据,是公民自愿接受现行国家体制的制度前提。詹宁士(Jennings)认为:“最重要的原理,即国会优越的原理,无疑是普通法的原则。” 事实上,在代议制国家中,国会和类似机构掌控了国家的主权,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社会控制行为。这一事实不仅为革命暴力所确认,而且也为法律思想和制度所确认。正是这种意识形态的统治下,国会(主权)因其组成的选举性而在国家的真正组成者――国民中取得了具有根本性说服力的合理性解释。
但事实上,学者也都承认,无论在理论上不是在实践上,代议制有着重大缺陷,丘吉尔曾经说过:(代议制)民主仅仅是许多不好的制度中最不坏的一个。布莱斯(James Bryce)认为,民主政治实际上也是由“少数政治寡头支配着政权,民主政治也不能幸免(于)腐败、堕落、暴力和其他罪恶”。代议制民主之所以取得合理性,主要在于历史发展的客观条件。只是随着“政治体规模的日益扩大”,当初那种“全体直接参与的简单民主方式”才“不再适用”,“一整套间接民主方式”才“发展了起来”。詹宁士认为,按照奥斯丁的定义,国家主权是最高的、绝对的权力,所以,“国会不拥有主权”。可以看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手段的制约,古代希腊式全民民主及民主思想中归于全体国民所有的国家主权才为形式上的民主机构――代议制制度下的国会所把持。现代法律思想又围绕代仪制这一“不得不”的民主制度现实逐步完成了体系化。这也就是所谓的“国会优越”的理论得以成立的历史轨迹。
民主作为现代政治和法律的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中一直处于不断完善的状态。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的民主要求也不断高涨。现代社会,一方面,“随着国家对社会生活干预程度的加深,国家权力的迅速膨胀,不仅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都有滥用的危险”,人们的民主权利受到了威胁;另一方面,随着以网络化和信息高速公路为技术支持的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公民参与具备了某种程度的现实可能性,因此,民主向更深层次、更大范围延伸也逐步具备了现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