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哈耶克关于实践性知识的洞见以及立基于其上的对个人调适机制的分析是他的自发秩序社会理论得以建构的一个重要基础,从而也是我们在解读他的社会理论建构脉络的过程中必须加以考虑的问题,尤其是他在其间就“分散的知识”和“知识分工”所做出的原创性贡献〔64〕,然而不无遗憾的是,出于与前文所陈述的相同原因,我们在这里也不可能对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观念中的上述问题做详尽的阐释;因此,我们将在哈耶克自发社会秩序首要机制(即规则遵循)的限度内,集中讨论在我看来对理解哈耶克社会理论更为重要但却未引起足够重视的两个相关问题:一是自发社会秩序的规定性问题,二是自发社会秩序的类型问题。
(一)自发社会秩序的规定性问题
在对哈耶克自发社会秩序观念的解读过程中,人们往往会根据自发社会秩序的一般性词义而把它理解成一种“自然”的或“自足”的状态〔65〕,而这种理解的逻辑展开就一定会把哈耶克的观点视作“自然主义”或无政府主义式的放任自由。然而,一如哈耶克本人所强调的,古典学派“看不见的手”的观念以及他的自发社会秩序的观念,都承认自发社会秩序的参与者在他们的行动中是受“适当的”规则调整的〔66〕。在我看来,哈耶克对社会秩序的存在和生成的环境所做的这种规定,亦即通过对“适当”规则的规定从而赋予自发社会秩序以一种“有助益”的性质的观念,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然而这个观念从逻辑上讲自然涉及到一些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即何为“有助益”的社会秩序、哈耶克是如何规定这种社会秩序的环境的以及何为“适当的”规则等问题。
首先,作为一个古典的自由主义者,哈耶克认为,如果一个社会秩序能够较好地服务于涉于其间的个人的利益和较好地运用参与其间的个人的知识,那么在一般意义上讲,这个社会秩序就是有助益的,正如哈耶克所言,“人的活动的这种结构,一以贯之地使自己(并通过这种方式而发生作用)与无数的事实相调适,而这种事实在整体上是任何个人所不知道的。这一过程的重要意义,最显见于经济领域,当然也是首次在这一领域得到强调”〔67〕;这就意味着,由于自发社会秩序并不是设计或者有意识反思的产物,所以这种在社会生活中自我生成的秩序,能够应对我们对无数事实的无知状态;再者,这也意味着自发社会秩序能够以一种计划秩序所无力做到的方式运用社会必须始终依赖的分散于无数个人习惯和倾向之中的实践性知识。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尽管自发社会秩序都具有那种通过允许参与者对特定时空下的情势加以回应而能够运用更多知识的一般性特征,但是,自发社会秩序运用分散于个人的知识的这种特殊功能却并不能自然而然地确保它在各种情形中都将“有助益”,因此,确保自发社会秩序有助益的前提,就是必须存在着一系列调整自发社会秩序参与者行为的规则;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哈耶克指出,
“我们之所以……能够成功地根据我们的计划行事,是因为在大多数的时间中,我们文明社会中的成员都遵循一些并非有意构建的行为模式,从而在他们的行动中表现出了某种常规性(regularity);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种行动的常规性并不是命令或强制的结果,甚至常常也不是有意识地遵循众所周知的规则的结果,而是牢固确立的习惯和传统所导致的结果。对这类惯例的普遍遵守,乃是我们生存于其间的世界得以有序的必要条件,也是我们在这个世界上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尽管我们并不知道这些惯例的重要性,甚或对这些惯例的存在亦可能不具有很明确的意识”〔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