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正来自选集之九: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自由秩序原理》代译序(二)
邓正来
【全文】
二、哈耶克的社会理论:规则系统与行动结构
立基于对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知识论基础和分类学框架的分析,使我们有可能对哈耶克自视为其社会理论基石的社会秩序自发型构的观念做更进一步的探究。哈耶克对自生自发秩序的阐释,在我看来,主要立基于下述几个逻辑相关的重要定义:一是哈耶克对“秩序”〔57〕的界说,即它是“一种事务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关系极为紧密,以致于我们可以根据对整体中某个特殊部分要素的认识,去形成对其余部份的正确预期,或者至少是有机会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58〕;二是他对“社会秩序”的定义,即“社会活动的有序性展现于如下的事实之中,即个人能够执行一项一以贯之的行动计划,然而,这种行动计划之所以能够得到执行,其原因是他几乎在执行此一计划的每一个阶段上,都能够预期其他的社会成员作出一定的贡献……。因此,所谓社会的秩序,在本质上便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这亦即是说人们不仅可以有效地使用他们的知识,而且还能够极有信心地预见到他们能从其他人那里所获得的合作”〔59〕;三是他对这种“自生自发秩序”之型构机制的界定,即“自生自发秩序的型构,乃是这些秩序的要素在回应它们的即时环境时遵循某些规则的结果”(当然,在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中,这些要素是指个人),或者说:“对特定情势的个别回应,将导致一个整体秩序,只要个人服从这样一些会产生秩序的规则。如果他们都服从的规则乃是这样一些会产生秩序的规则,那么他们的行为只要具有极有限的相似性就足够了”〔60〕。
哈耶克的上述定义,至少揭示出了自生自发秩序几个一般性的要点:首先,自生自发的秩序不仅可以在物理领域中发现,而且也可以在社会领域中发现,后者就是所谓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以下简称“自发社会秩序”);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论者们一般强调的“市场”秩序,只是哈耶克自发社会秩序中的一个范型,因此,我们决不能将自发社会秩序简单地化约为“市场”秩序;其次,在自发的社会秩序中,作为参与者的个人间的意图和预期的一致性乃是基本的要素,一如他所言,“社会中的秩序”自我表现为一种预期和意图的“符合”或“一致”〔61〕;最后,所有自生自发秩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它们都生成于要素多样间的互动,而这些要素在回应其特殊环境的时候受着某些一般性规则的支配;具体到自发社会秩序的型构而言,它所立基于的机制便由这样两个部分构成:一是人们对某些行为规则的普遍遵守,二是个人对具体情势的调适;换言之,人们所普遍遵守的这些行为规则的性质将决定整个社会秩序的某些一般特性,但因此而产生的社会秩序的特殊内容则将始终取决于该秩序中的个人所回应并与之相调适的具体环境〔62〕。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这两个机制中,规则遵循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比个人调适机制更重要,这是因为在哈耶克那里,尽管自发社会秩序在部分上是社会成员与其具体情势相调适的结果,然而关于这个机制的认识却是以另一个更为重要的论辩为依凭的,即自发社会秩序要比等级结构组织能够更好地运用广为分散的实践性知识〔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