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权利》一书的论者对中国人权利观念、权利体系和权利保护机制发展道路的研究意图以及在这种意图中所欲图建构的“权利的社会理论”及其所反映出来的“权利发展与社会发展互动”的社会学视角,无疑给中国法学研究尤其是权利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模式并为中国法学研究的本土化发展标示了某种方向。但是,《权利》一书的这种意义还只是一种可能的意义,因为无论是它所欲图建构的“权利的互动解释模式”还是“权利发展与社会发展互动”的论题,都因其对中国人权利发展与西方权利发展的相同性预设以及对解释模式建构条件和假设必须论证等问题的忽视,而实际上在其具体研究中未得到切实的建构,只停留在了口号或主张的层面,最终致使《权利》一书设定的探寻中国人权利发展的特定道路的核心论题基本落空。
然而,我依旧要指出,《权利》一书论者的努力及其所体现出来的使中国法学研究转型的意义,并不会因其所存在的上述问题而遭完全否定。如果以此为基础并对现存的问题力求认真而严肃的反思和纠正,法学的中国学派的基础得以确立,当是不远之事。
【注释】 〔1〕《走向权利的时代》的编目如下: 绪论(夏勇) 第一编:权利观念 1.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演进(高鸿钧) 2.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权力与权利:观念分析(石秀印) 第二编:权利保护机制 3.当代中国的律师业:以民权为基本尺度(张志铭) 4.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贺卫方) 5.民间调解与权利保护(刘广安〓李存捧) 第三编:基本权利 6.公民财产权利的发展与保护(董郁玉) 7.社会发展中的人身权利(张广兴) 8.刑事法制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陈泽宪) 第四编:特殊主体的权利 9.刑事被告人权利研究(王敏远) 10.城市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梅小敖、孟宪范、陈智霞) 11.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江苹) 第五编:乡民的权利 12.乡民公法权利的生成(夏勇) 13.农村女性受教育权的保护(孟宪范、李海富、吴利娟) 〔2〕这并不是说我赞同那种简单地对“法规解释模式”的否定,因为“法规解释模式”具有着它自身所具有的意义,研究者至少能透过法规在不同时期对权利的规定而揭示出权利自身演化的轨迹以及其后所蕴含的社会及国家在权利观念面向的演化。此外,对“法规解释模式”的简单否定,不仅会不意识这种模式本身所具有的意义,而且在主张另一种可能的替代模式的同时,使人们忽视这种新模式有可能恰恰不存在被替代模式所具有的解释力,进而在如何打通旧新解释模式的问题上不做努力。我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强调非常重要,在中国社会科学日趋非意识形态化的今天就更显重要了,因为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面临着大量的研究范式的转换和解释模式的更替。 〔3〕郑永流等:《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武汉:武汉出版社1993年版。 〔4〕龚祥瑞主编:《法治的理想与现实》,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走向一种权利的社会理论”,见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页31-40。 〔6〕在这里,人们可以发现夏勇是在对伯尔曼的“法的社会理论”作一种简单化的解读。仅在这一段文字中,就至少表明夏勇在两个地方误读了伯尔曼的理论。一是伯尔曼认为,黑格尔假定意识决定存在的观点是错误的,但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所主张的存在决定意识的观点是正确的。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他主张“在历史的真实生活中,谁也不‘决定’谁;它们通常是并驾齐驱;……一种法的社会理论依照它对法律的定义和分析应该强调精神和物质、观念和经验之间的互动作用”(伯尔曼,页51)。但夏勇却将伯尔曼的“互动作用”简单地理解为对观念的权利和设制的权利、文化传统的权利和移植文化的权利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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