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法观念与近代中国法律改制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但遗憾的是这部民律还没来得及颁行,育它而出的封建王朝则在油灯枯干后倒下了。据行家说这个草案的起点颇高,标志着中国移植近代民法的开端。据当时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刘若曾说,它“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求最适合中国民情之法,期于致进上最有利益之法。”这一句话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在这个世界上“一遇相互之诉讼,彼执大国之成规,我守拘墟之旧习,利害相去,不可以道里计”,所以要彼族平等待我,就得采用“大同之成规”、“普遍之法则”。由此也可以看出中国法制改革的良苦用心。后面一句话是说,要学就学后出的最精确的法理,这便是后来孙中山“取法乎上”的意思。最后一句话是值得注意的一点,它说明中国的法制改革从一开始就不是一味地模仿,生吞活剥的照搬,而是学习中有思考,被动中有主动自觉的应变。损益古今,融通中西,这标志着中国法律观念在法律体制中也慢慢开始了转型。
  1906年,在沈家本主持下编成《刑事民事诉讼法》,奏请试行。这是中国第一次开始区分实体法和程序法。这个草案由于吸收了西方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因而被沈家本看作是,防止“贿纵曲庇,任情判断”的枢纽,做到“裁判悉秉公理,轻重胥协舆评”的保证,是“挽回法权最重要之端”。可见,收回治外法权牵动了晚清法制等的每一根神经。但这个草案因各省督抚以与中国国情不符合为由加以反对,后被搁置。这说明,“国情”这个东西既可在取法他人时让人保持清醒,同时也可能成为因循守旧而拒绝进步的借口。
  在晚清的法律改革中,尤以刑法最为切要。在修订的《大清现行刑律》中已删除凌迟、枭首、戳尸、缘坐、剌字等酷刑。沈家本在《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中,援引近代西方国家刑法中“刑罚上及一身”的原则和“罪人不孥”的古训,奏请废除缘坐、剌字各条。他根据西方国家奉行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清延关于《化除满汉畛域》的上谕,反对旗人犯法所享有的换刑、减罪等法定特权。他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近代刑法原则,主张及时立法,以调整新出现的社会关系和据以断罪处刑,反对临事无所适从和比附断案。人们对沈氏的《删除律例内重法折》颇为称道,近人杨鸿烈说它“恺切极陈”了中国法律最落后,不合时宜的部分,“可算是对‘中国法系’加以改造的一篇大‘宣言’”![5]而与此相比,1911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更具时代特色,它是晚清法制改革最重要的成果,是一部较为纯净的刑法典。它将自隋以来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改为死刑、徒刑(有期、无期)、拘留、罚金四种;并根据各国通例,酌定死刑条款。凡残杀、误杀、擅杀由绞候改为减死之罪。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