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这之前,西方人虽然把传统的中国法律讥喻为“封建的破烂”,并认为它是“残酷的,不合理的”,并且对中国执法也极不信任。[3]然而,清统治者始终抱着“天不变道亦不变”的信条和哲学,死守着祖传的政道律制过日子。现在不同了!清统治者再愚蠢,它也会从采用国际法的好处中逐步领略到植取西方法律对中国的益处。“不平等条约”这是压在清统治者身上的一块心病,为了挽回国家主权,它就不得不向西方法制靠拢。这样,以国际法的蝉采为导引,以收回治外法权为目的。清末的中国开始了自己的法制改革。
四
1902年,清朝工部尚书商约大臣吕海宸、士部侍郎盛宣怀与英国大臣马凯,在上海议订的通商行船条约第12款有这样的规定:“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致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治外法权”。在与美、日、葡等国修订的商约中,也将类似条款列入条约,表明西方列强对中国法制改革的支持。清廷一些开明的官僚也企图通过改良法律,以收回治外法权。沈家本认为,“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
1902年2月,清延为法制改革下诏:“中国律例,自汉唐以来,代有增改。我朝《大清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备极精祥。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著名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并著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侯简派,开馆纂修,传旨审定颁行。总期切实平云,中外通行,用示通变宜民之主意”。根据这道谕旨,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连衔上疏奏称,西方各国“其变法旨从改律入手”,为此举荐沈家本、伍延芳主持修律馆,“就目前新政宜改订者,择要译修”。不久,清廷颁布上渝”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4]从此晚清的法制改革便在这国势日颓的情形下慢慢启动了。晚清的法制改革其意义是深远的。自此以后,中国沿用了几千年的封建法律体系便在一个日暮途穷的封建王朝手里开始走向没落,一个以西方大陆法系为模本的近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已成雏形。晚清的法制改革是中国传统法律转变的开始。这不单单表现在一系列新法在晚清登场,而且还由此引发了全国性的司法制度改革,和新式的法律教育的实施。据统计,在沈家本担任法律大臣期间,由他直接主持修订的法律就有:《大清现行刑律》、《刑事
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草案》、《法院编制法》、《违警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这些法律的改订是中国法制走入近代的第一步,沈家本其功不可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