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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观念与近代中国法律改制

  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法正式地系统地被介绍到中国是在19世纪60年代。1863年美国传教士要丁韪良翻译了惠顿所著的《国际法》,呈送给总理衙门。当时主持问题衙门的恭亲王奕讠斤见到译稿后连说“此乃吾急需者也”,随即组织人员进行修改润色,定名为《万国公法》。19世纪60年代京师同文馆设立以后,翻译西方国际法著作便成为一项主要活动之一。据统计,由该馆翻译的国际法著作主要有《公法会通》、《公法便览》、《公法千章》、《中国古世公法》等。与此同时,供职于江南制造局的英国传教士傅兰雅也翻译了英国罗伯特著的《公法总论》,英国费利摩·罗巴德著的《名国交涉公法》、《各国交涉便法》。此外,1898年译出的国际著作还有《公法总论》、《中西关系略论》以及《法使指南》、《欧洲东方交涉记》、《中西关系略论》以及《英俄印度交涉书》等。不仅如此,在19世纪60年代出现的一大批以学习西方文化为目的的新式学堂里,万国公法受到了普遍的重视。京师同文馆,天津中西学堂以及上海南洋公学等学堂的章程里,明确将万国公法列为必修课程,这为接受西方国际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实际上,这些国际法书籍一舶来中国,就使萎靡中的中国受益,这便进一步助燃了接纳国际法的热情。
  1864年春,普鲁士公使乘坐一艘军舰来到中国。他在大海上遇到三只丹麦商船,予以拿捕作为捕获品,总理衙门提出抗议,主要根据是进行拿捕的水域是中国“内洋”,即指领水。它上奏清廷时说明,“此次扣留国货船处所,乃系中国专辖之内洋”,该处所“实系中国洋面,并非各国公共海洋。”总理衙门知道“外国持论,往往以海洋距岸十数里外,凡系枪炮之所不及,即为公共之地,其间往来占住,即可听各国自便。”但拿捕处所既是“内洋”,应属中国管辖。总理衙门在致普鲁士公使的照会中声称,任何外国在中国内洋扣留其他国家的船舶是明显地对中国权利的侵犯——“系显夺中国之权”,它还强调指出,在中国海洋内任何国家在与任何其他国家的敌对中扣留船舶是“轻视中国,所以本王大臣不能不向大臣理论,非为丹国化其责,实为中国保其权。”在以国际法原则为依据的抗议和清廷将不接待普鲁士公使的威胁下,普鲁士释放了两只丹麦商船并对第三只商船赔偿1500元。事件这就样和平解决了。应注意的是,总理衙门在与普鲁士方面辩论时并不是公开地而是暗地适用国际法原则。这种做显然是有一番苦心的。事实上,不适用国际法原则中国无法赢得权利,而明目张胆地采用外国之书又是犯天朝大忌,剩下的也只有干点偷鸡摸狗的事了。但无论怎样说,第一次适用国际法确实让清统治者尝到了甜头。总理衙门在上奏清廷时说:“臣等查该国律一书,衡以中国制度,原不尽合,但其中亦间有可采之处,即为本年布国(指普鲁士)在天津海口扣留丹麦船只一事,臣等蝉采该律例中之言,与之辩论,布国公使即行认错,俯首无言,似亦一证”。清廷因此核准将丁韪良的译本复印和分发。①。这说明,清廷显然从功利方面而不是从价值层面接受国际法观念的。想想以前,中国的这一步走得是怎样地不容易!所付出的代价是否太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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