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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观念与近代中国法律改制

国际法观念与近代中国法律改制


International Law’s Impact on Modern Chinese Law


王玫黎


【摘要】中国清朝的统治者被迫接受了不平等条约和国际法观念。它使我们尝到了对己“不平等”的苦头,使我们贯于以“刑”为轴线的法体制、法观念开始了近代的转型。当然,清末的立法改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为争取废除不平等条约而有意识的向西法靠近,并与西方的国际法接轨,无疑是中国法近代转型的一个主要因素。
【关键词】国际法观念 司法改革 转型
【全文】
  近代中国强遇西方,这是中华民族走出中世纪的第一道门槛。“西方”这个曾被中国士
  子文人看低的“蛮夷之邦”不仅打乱了中国几千年依存的生活规程,而且用武力强加给这个国家一种新的世界和国家观念,使我们被迫接受一种新的世界秩序。正是不平等条约使我们尝到了对己“不平等”的苦头,我们才真正接受了近代的主权观念,并用辛酸与苦痛体味出“主权”这个东西的份量,使我们贯于以“刑”为轴线的法体制、法观念开始了近代的转型。当然,清末的立法改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为争取废除不平等条约而有意识的向西法靠近,并与西方的国际法接轨,无疑是中国法近代转型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是之故,阐述这段历史,对于认识我们今天所处的世界关系,探寻中国国际法的理念和整个法文化走向肯定是有些益助的。
  中国传统的文化品格以及中国所处的世界秩序都无法从我们自己的传统里产生出近代国际法观念。正是清廷统治者的那种根深蒂固的文化大国观念,以及长期形成的中国世界秩序的思维定式,阻碍了中国近代国家概念的形式和国际法观念的诞生。中国世界秩序的基础是文化,而不是政治。由于参加的成员大部分是在不同程度上承继了中国文化,它们形成了一个与世界上其他文化地区不同的区域。在这个世界秩序中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关系不是属于国际的性质,而是伦理的性质;没有主权和平等的概念,而是按照孔子的仁义和父子、夫妻和君臣之纲为依据的学说发展起来的。从本质上,中国世界秩序是中国文化的扩展”。[1]
  就整体而言,中国世界秩序主要还是依据从儒家文化中发展出来的特定礼仪来维持的,由此也演生出一种不同于近代西方的朝贡制度。当西方携带着近代的主权观念与这个古老帝国打交道时,植根于朝贡制度和中国世界秩序的国家观念必然与西方发生严重的冲突和碰撞。同时,在西方武力面前,这种制度和秩序已经预示了它即将消亡,中国被迫接受西方式的国家观念和主权观念。中国是在坚守朝贡制度和“中国世界秩序”图式开始与西方打交道的。这种体现在官方意识形态规范理念中的“中国世界观”是中国在近代面对西方不能灵活应变的最大障碍。对于清统治者而言,错就错在它在变化了的时代还想迫使欧洲人遵从朝贡制度的规范,它没有想到他们来中国时有着自己的观念和期待,而这些观念和期待又建立于全然不同中国人的传统和价值之上,清统治者没能根据“变通事宜”的原则,而对西方作出适时的法律调整。恰是这一点成了中西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冲突的导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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