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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自选集:自序

  然而,当我们对此一努力做进一步追究的时候,我们便会发现:首先,立基于上述理路而建构的“国家与社会”框架所具有的解释力,还只是在一般层面上或从进路角度上而言的,而在中国动态发展的我所谓的“文化非同质”的格局中,此一框架尚缺乏更为具体的解释力,因为无论是“市民社会”概念还是“国家”概念,在“国家与社会”理论分析框架中显然都是整体性的概念,而这种整体性概念的核心特征便是它把一种同质性或实体性强加给了它所揭示的对象;正是这种概念的同质性或实体性特征,不仅遮蔽了中国的国家和社会各自内部的非同质性特征,而且还无力探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相同质的部分。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就决定了在建构中国社会分析的“国家与社会”框架的过程中,还需要认真追究如何解决或打通一般性解释与具体性解释间关系的问题,也就是如何避免用逻辑的事物替代事物的逻辑的问题。其次,也是一个更为实质性的问题,即“市民社会”概念的引入,并不能够当然地解决“市民社会”市民化的问题或市民社会与自由主义间的关系问题;因为一如我们所知,市民社会虽说与国家相分立,但是只要它未解决其自身的市民化问题──或者说未解决好实体化的市民社会与个人组成的社会之间的关系,那么这种实体化的整体性市民社会对个人所具有的支配性就未必会亚于国家的宰制力。
  正是上述所论的第一类问题,构成了本文集的第二个题域,亦即“研究与反思”那个部分。然而,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再研究或对“国家与社会”框架的建构本身做知识社会学意义上的反思或批判,不仅需要我们对中国社会秩序做进一步的分析,而且还更需要我们对中国社会中具有支配地位的知识系统及其赖以为基础的知识生产结构做更深刻的探究和批判,而这就必然涉及到我们如何认识或反思中国社会科学的问题。当然,我对中国社会科学知识的这种关注,乃是以对知识本身的基本认识为前提的;众所周知,知识在18和19世纪被视为是“启蒙的渊源”,但在20世纪上半叶以后却已被视为巴恩斯(Barnes)所言的那种“权力的渊源”,即一种控制的工具,或者福科所言的作为权力和管制的实施的可能性。
  这些对知识的洞见,使我们触及到了知识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力量以及知识隐含在人与人的日常生活中的力量。然而,即使如此,我还是需要指出,这些深刻的认识还不足以揭示知识所具有的另一种力量,这就是我所谓的知识所具有的那种赋予它所解释、认识甚或描述的对象以某种正当性的力量,而不论这种力量是扭曲的,还是固化的;换言之,那些所谓“正当的”社会秩序或结构,其本身实际上并不具有比其他社会秩序或结构更正当的品格,而是透过权力或经济力量的运作,更是通过我们知识的不断诠释而获致这种正当性的。据此,我个人认为,对于人类社会秩序或结构来说,那种宣称拥有普遍性和真理性的社会科学知识,具有着极强大的“正当性赋予”力量;这种社会科学知识并不像客观实证主义所宣称的那样只是反映的或论证性的,也不只是技术管制性的,而更是建构性的和固化性的──这种社会科学知识通过各种制度化安排而渗透和嵌入各种管制技术和人的身体之中,并成为人们型塑和建构人类社会秩序或结构的当然图景,而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或结构反过来又强化着它所依凭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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