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市民所得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按广州的做法,每人每月奖金超过2000元的,由交警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本来广州也没有考虑到这个国家税收流失的问题,首次开放私人拍摄交通违章之后,反对的声音中提出了这个问题。广州交警也注意到了这的确是一个问题,因此,引入了代扣代缴的制度。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拍摄者仍然可以借用别人的身份来分批领取资金,从而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这样的途径可能还有其他的表现方式,也是制度的制定者必须要注意的。
6、对志愿者拍到一些特殊车辆违章的处理。比如志愿者拍摄到了一些军车,警用车辆违章,交警部门能否给予拍摄者满意的答复。是照片作废,还是奖金照给,奖金又从哪儿出?
其他的问题还有对志愿者的保护,对每日提交照片的合理限制,对拍摄车种的合理限制,对该制度无法约束的摩的、套牌车的整治等,都是我们的交警部门应该考虑的问题。我记得前省委书记白克明同志在对海口进行认真的调研之后,总结了三句话来形容海口的“精神”,一是横冲直撞的“中巴”精神,二是奋不顾身的“跨栏”精神,三是见缝插针的“摩的”精神。这三种可以说是海口交通秩序之乱的根本,我最后提出一点希望,我希望在私人拍摄交通违章之外,海口市政府和交警部门能够对这些问题保持更多的关注。不管我们的看法如何,我想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让私人拍摄违章这项制度能够更好和更为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使海口的交通能够更加安全、更加便捷也更加有秩序。
赵宝林:
军车、警用车辆、领导车辆的违章通常是受不到处罚的,只对其进行教育放行。就军车而言,解放军后勤部和公安部共同制订了一个抄报制度,从2001年8月1日正式实施,有关军车的处理已委托给他们自己管理。不罚款,但在他们档案里记一笔帐,有交通违章的记录。这样在转业时,就有可能需要重新考地方的驾照。现在,军队的车辆反而比警用车辆老实多了。
徐昕:
具体的制度设计非常重要,我同意王琳的观点,同时简单回应一下他的批评:
1.他说我偷换了执法的概念,其实是我们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他从内部人的视角,我从外部人的视角。不同视角、不同话语当然概念不一样。从经济学、社会学视角来看,私人实施社会控制、执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可以界定为执法,这不是我的创造,当然也可以界定为其他名称,这并不重要。如果说“法律的执行”——交通管理法规被执行,也许大家更能接受。王琳的界定是通行的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就理论而言,关键在于解释问题,我是用经济学有关私人执法的理论框架来解释奖励私人拍摄现象,并不仅仅是为这项政策寻求根据。事实上,我关注的不只是这项活动本身,而是通过这一个案所可能展示的理论背景试图建构理论以解释更多的现实。
王琳说控告不是执法,而是协助执法。许多法学家也说:私人拍摄执法主体不合法;交警部门为避嫌,声明“拍违”是举证不是执法,刚才吴秋云也这么说;专家又说:举证是执法的一个环节。可以说是协助执法,也可以就是执法,还可以说是社会监督,但这种名实之争有什么意义呢?我们要看这种行为究竟是什么?而不是叫什么名字?是执法又如何,不是又如何呢?关键在于,怎么看待这种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的社会功能、可能存在的问题,如何应对。
2.王琳认为,不应对私人拍摄给予物质奖励。他担心,如果今天奖励拍摄交通违章,明天就可能奖励拍卖淫嫖娼,后天就可能拍贪污腐败、杀人放火。拍卖淫嫖娼,我不同意,这最典型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事,属于典型的没有受害人的违法;而拍贪污腐败、杀人放火,我则举双手赞成。但这些都不是谁举手就能实施的政策,而应该遵循正当程序,给利害关系人一个听证的机会,再由立法部门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出台具体制度。
3.王琳质疑我关于私人执法的理性人假定,说不能假定拍摄者都是好人,但他把价值中立的理性人假定换成好人或坏人,也有偷换概念之嫌,显然又是在各说各话。我的意思是,暴徒有暴徒的理性,官员也有官员的理性,正如在贝克尔看来,罪犯也是理性行动者,而警察同样追求利益最大化。公安局、法院可能会搞出许多“冤假错案”、政府也可能腐败,但我们不可能把它们都炸掉。私人执法发生错误的社会成本并不会比公共执法制度下更大,当然也不一定更小,这需要实证分析,故不能因这点否定私人执法。
提问一:
第一,我们都有一双眼睛,一双耳朵,一个大脑,我们无时无刻都在进行拍摄。我们出庭做证,就是把我们拍摄的东西给别人看。那么我们现在将它展示在照片上就不可以了吗?第二,进行物质奖励,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现在还反对物质奖励,这个观念是非常落后的。第三,广东实行奖励私人拍摄交通违章,其政府的收益远远大于投入,如果在海口实施会产生同样的效果吗?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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