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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拍摄交通违章:政府、交警、学者、媒体四方谈

  如果以上两点可以视为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法律依据,那么就不存在“私人执法”的问题,也不存在所谓“委托行政执法权”的问题。因为让私人拍摄交通违章行为,并非基于交警委托,而仅仅只是一种奖励办法。奖励是一种鼓励措施,是一种激励手段,但鼓励和激励并不是授权。拍摄交通违章的私人也没有私自处置违章者或其它方面的权力,私人行使的是自己的控告权,尽的是协助管理公共事务的义务,权利是法律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义务是道德义务,可以尽责也可以逃避。私人的控告权和协助管理公共事务的义务是与生俱来的,不管交警有没有出台这个“奖励办法”,公民都可以举报交通违章,当然也可以拍摄交通违章,但为什么以前没有公民去拍摄交通违章,并向交警举报呢,只不过缺少利益激励,公民不屑于去行使罢了。也因此,我要强调的是,“奖励办法”才应该是我们今天讨论的焦点,而不是单纯的“私人拍摄交通违章”这个事件。
  二、不宜提倡给私人拍摄交通违章者以较高的物质鼓励
  从上面的讨论我们知道了,私人拍摄交通违章并不是由交警发明的,也不是由广州交警首创的,私人拍摄交通违章作为公民控告权的一部分一直都存在着。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但为什么实践中公民都不去行使这种权利,只是因为无利可图,或者说没有眼前利益或直接利益可图。而在奖励机制的激励下,私人拍摄交通违章的积极性才被开发出来。我有一种也许是“杞人忧天”的看法,如果这种奖励机制被社会所认同,并且推而广之的话,我认为那将是非常可怕的。
  如果我们今天可以用金钱去鼓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那么明天,我们是否也可以用金钱去鼓励市民拍摄卖淫嫖娼?再推而广之,明天,我们是否也可以用金钱去鼓励市民拍摄贪污腐败?明天,我们是否也可以用金钱去鼓励市民去拍摄杀人放火?按照私人拍摄交通违章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我们也很容易为以上的假设找到相关的法律支撑,比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就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是否,我们也可以将鼓励市民拍摄卖淫嫖娼等看作是市民协助调查的一种表现呢。如果这种假设能够成立,那么我们将不得不面临我们所不愿看到的事实,政府在使用这种类似于离间计的制度,可能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因为它人为地将社会群体分为对立的两类,偷拍者和被拍者,每个人都可能是偷拍者,每个人也都可能是被拍者。这不由让人想起奥威尔的《一九八四》,想起金•凯瑞的《楚门的世界》,想起威尔•史密斯的《全民公敌》,甚至想起遽美凤的性爱光碟……当然,我更希望这只是我的“杞人忧天”。
  三、实行私人拍摄交通违章的具体问题
  尽管我认为私人拍摄违章并非私人执法,而且也不宜提倡给私人拍摄交通违章者以较高的物质鼓励。但我并不反对私人拍摄违章,正如我前面所指出的,私人拍摄违章其实质是一种宪法权利,宪法权利是不容非法剥夺的。此项制度的推行也必须注意以下问题。如果没有对这些具体问题的关注,这项制度推行的结果就很可能“播下了龙种,却收获了跳蚤”。
  1、对违章拍摄志愿者的征集。比如是否限制人数,是否限制户籍。这种限制是否会构成对公民平等权的侵权,如果在充分尊重公民宪法权利权利(控告权)的前提下较好地实现这些志愿者的选拔。
  2、对可兹拍摄的道路的划定。并不是每一条道路都可以拿来用作私人拍摄交通违章的。我想在座的各位大多对海口市的交通都有切身的感受,在咱们海口,有些道路的设计,它根本就不想让你遵守交通规则;而有些道路的使用现状,它根本不可能让你遵守交通规则。因此,划定可兹拍摄的道路就变得重要。哪些道路可以拍,哪些道路不可以拍,应提前通过各种传媒予以公示,在道路划定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当然尤其应考虑司机群体的意见。
  3、对拍摄交通违章志愿者身份的认知。拍摄交通违章志愿者究竟是线索提供者,还是证据收集者。照广州的做法来看,明显是将拍摄交通违章志愿者定位于证据收集者的角色,拍摄交通违章志愿者提交的照片,只要一经交警确认为有效照片,就能作为处罚的直接依据。这种照片是否对认定违章具有唯一性,如果说数码相机因不具有唯一性而被排除使用,那么机械相机是否就能够保证对认定违章具有唯一性?
  4、对拍摄者通过故意制造路障从而制造违章拍摄机会的限制。徐老师认为拍摄者自己会考虑成本与收益,在有大量违章存在的前提下,拍摄者通常不会不顾成本去引诱违章。我不同意徐老师这样的观点。我们大家想一想,一个法律,一项制度的推行,究竟是建立在何种基础之上?是基于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法的存在应该根植于后者。如果每个人都是良民,那还需要法律和制度干什么呢?因此,我们不能假定拍摄者在有引诱违章的机会而绝不会去这样做,这样的道德依赖是靠不住的。其实,制造路障,引诱违章是非常简单而易行的,比如从人行天桥上往路中间丢下一块塑料泡沫就可以了,过往的司机可不知道那块东西是什么或者那块东西下面可能还有些什么,绝大多数司机的反应当然是改道。你一改道,不就压线了吗,而拍摄者完全可以利用拍摄的角度,轻易地只拍到违章车而不拍到那块塑料泡沫。还有,安排一个人在路边对的士司机招手,这是海口人日常化的打车方式,我们恐怕很难一厢情愿地要求的士司机对这样的潜在顾客视而不见,但你一过来,那边却把你的违章拍下了。类似这样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对于司机来讲,防不胜防。更重要的是,在这种处遇下的司机根本没有可兹救济的途径。既然不能排除这样的情况发生,我们应该如何对待呢?是漠视,还是正视。我想,现在不再是铁面无私包大人的年代了,而是德维肖茨的年代了;现在也不再是是“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人”的年代了,而应是“宁可放过一千,也不冤枉一人”的年代。我们不要想当然地以后这种可能性很小,那种可能性也微乎其微,就拒绝在制度上做出约束。我们也不能把拍摄者与被拍者这两大群体人为地对立起来。我们不能假定拍摄者就都是好人,是守法良民,是不会乱来的。而被拍者就都是坏人,是秩序的破坏者,注定就会捣乱。有权利必要有救济,这是制度推行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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