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司法考试的题目还说:“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这种情况直接向车主索赔,如果的确是故意,报案就行了,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也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交警部门,则可以事先通过与拍摄者签约防范风险,尽管不一定真的能完全防范。
10、许多人谈到道德问题,比如,人民大学毛寿龙教授说,一个健康成熟的社会不应该鼓励利用他人的缺点挣钱,用金钱刺激市民拍摄交通违章,不利于道德建设;还有人说,私人拍摄违章会滋长一种将自身快乐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的“告密”心态;很多人会以此为业放弃读书,因为拍违章的收入比大学生出来工作赚的钱还多;职业拍车族出现,助长了不好的社会风气。这些显然是一种先入之见的道德,可以借用美国学者麦金太尔的书名来回答:谁之道德,何种合理性?
三、私人在法律执行中的作用
私人执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能产生危害,另一方面又有助于执法效率和正义实现。任何公共执法不论如何完善都有缺陷,故一定范围内允许私人执法体现了法律执行的民主,有助于吸收社会对公共执法的不满,节省公共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在一个运作良好的社会,公权力不可能也不必要垄断一切事务,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应保持平衡,相互配合和补充,私人在法律执行中可以且应发挥一定作用。贺卫方曾说道,私人侦探是以商业逻辑做对社会秩序有重大影响的事情,若能获社会良性评价,将会形成对政府(如警察)的某种竞争关系,并也许会树立这样一种观念:“社会管理并不一定都要依赖政府进行,作为社会成员,我们自己同样是重要的社会管理力量,我们自己可以组织社会秩序,不能一味依赖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其实,国家权力过多渗透到社会生活,不一定是一件好事。”德国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说:“法与正义在一国中兴之际,光凭法官在法庭时刻等候审案,警察派出巡逻还不够,每个人都相应尽其所能加以协助是必要的。”当然在现代法治国家,私人执法不能超出一定限度。这取决于国家政策:国家在何种情形何种程度上允许私人执法;对私人执法行为如何规制;对执法错误如何救济等。
我国沿袭苏联体制,强调国家对法律的绝对垄断,私人在法律执行中的作用薄弱。我国长期偏好于行政管理式的执法,以国家处罚和制裁作为主要治理术,试图通过公共制裁达到法实现的目标,较少考虑是否必要、可行、能否真正执行,许多私人的事情被包括在内,或者未考虑调动私人与国家共同执法的可能。这种制度耗费更多国家资源,却更难实现立法目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升私人执法的作用将成为法制变革的一个方向。让私人执法与公共执法并行,相互补充,将会产生更好的效果。
我的结论是:私人拍摄交通违章,有助于维护交通秩序,改善政府的治理方式,发挥私人在法律执行中的作用,值得提倡。但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也应采取有力措施解决。进而,政府还可以进一步解放思想:能交给市场的,国家不要管太多;私人能做的,尽可能交给私人做;政府做不好的,尤其可考虑交给私人来做。这不是削弱政府的作用,而是让政府把有限的资源用到该用的地方。这是一种市场经济的逻辑,也是古典自由主义的观念。我国法治建设应迈向这样的方向。让我们以美国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的话作结:法律“规则躺着不动,要等私人公民的活动给它注入生命”。
王琳:
主办方给我安排了“媒体”的立场,但我不能代表媒体,也无法代表媒体,媒体的立场应该是一种客观、理性、中立的立场。我今天未必能站在这样的立场。因为我只能代表我自己,一个市民,一个司机,一个观察者。除此之外,我不能代表任何人。
首先我要赞赏今天这样的活动,任何制度的创新都应该得到鼓励和宽容,同时也应接受批评和质疑,这种批评和质疑的声音对于制度的推行还是那样的不可或缺。大家可能听出点弦外之音了,我的观点与前面三位可能有所不同,但这并不是说我的立场就站在了“私人拍摄交通违章”的反方。我想谈三个问题。
一、私人拍摄交通违章不是私人执法
尽管徐昕老师从多学科的角度给我们带来了一顿精彩的有关“私人执法”的理论盛宴。但在我看来,在徐老师古今中外的旁征博引之外,他涉嫌偷换了一个重要概念,或者说他扩大解释了一个重要的概念,那就是“执法”。我想要陈述的第一个观点就是,私人拍摄交通违章并不是私人执法。也因此,执法是不是由国家垄断并无关紧要,执法可不可以私人化也无关紧要。即便执法可以突破国家垄断,即便私人执法值得赞赏,但这与今天的主题又有多大的干系呢?
我们先来看一看私人拍摄交通违章的法律依据。刚才吴秋云女士已经向我们详细介绍了。私人拍摄交通违章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私人拍摄交通违章,并将照片交给有执法权的交警,这显然不是在劝阻,而是在控告,向有执法权的部门控告。控告是什么,控告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
宪法权利,控告本身它不是执法。二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是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私人拍摄交通违章它是一种协助行为。它充其量是协助交警在执法,执法的主体仍然是交警,而不是拍摄者本人。这倒也点象“见义勇为”一样,我们恐怕不能说“见义勇为”也是一种私人执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