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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拍摄交通违章:政府、交警、学者、媒体四方谈

  不论私人执法、还是公共执法,都须考虑,一种执法制度应如何调整以解决执法错误?就民事诉讼而言,法院执法错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目前有三种矫正机制: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和法院内部监督,以事后监督和外部监督为特点。私人拍摄交通违章,错误可能自行纠正。注意,私人执法中的成本制约机制——私人执法者更关心不成功执法之成本,捏造罪行和起诉无辜者需耗费高成本,因此试图“框住”无辜者的支出通常构成一项拙劣的投资,满大街都是违章,为什么不去拍摄真的违章、而要去冤枉或诬陷别人呢?他有病呀!只要把拍摄者看成一位理性行动者,一个经济人,就没有必要担心;再说,即便天会塌下来,也有行为人自行承担。因此,没有充足的理论或经验依据去猜测这些弊端在私人执法制度下会更普遍,私人执法发生错误的社会成本并不会比公共执法制度下更大(或更小)。有人称:让渡给市民的交通执法权很容易被滥用。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我们不仅要追问:它比公共执法更容易滥用权力吗?
  如何对待这些外部性问题?我来举例说明:
  1、奖励催生职业拍车族,部分人收益丰厚。这有什么关系呢?首先,如果认为20元奖励太高,主管机关可以降下来,或者限定每天上交照片的张数;第二,这些也是辛苦钱,也要耗费成本,如相机、胶卷、冲印、人工,你觉得有财发,你去干干呀,何必要眼红呢?第三,市场会调节,有钱赚,私人拍摄者的供给就增加,同时违章的人会迅速减少,最后到达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那个所谓的均衡点。许多专家说,“有偿”是所有问题产生的症结所在,建议废除有偿。这不是说梦话吗?市场经济条件下还想制造出这么多雷峰当义务交通协管员呀!有偿无偿又有什么关系呢?这些提出建议的专家为什么自己不放弃高收入、或把钱捐给希望工程、或台下这么多贷款的大学生呢?这样的建议明显代表了喜欢违章的车主的利益。
  2、影响市容。这个稍加规范就可以了,比如,中央台“今日说法”一周前提到广州市东风中路很多人拍摄,影响美观,有人反映后交警就停止在这一路段拍摄了。不过,这样一来,这一路段的违章又迅速地多起来。
  3、秩序混乱,比如,一些“风水宝地”常常会发生位置争夺战;许多人拍摄同一违章,排队交照片,甚至提前几个小时排队。这些也可以通过管理来调节,比如,“风水宝地”安上电子眼,谁都不许拍;到何地拍摄须经批准;每人每天限交15张照片;甚至广州在9月23日恢复该活动时规定“凡是发现有重复现象的,无论先交后交,照片一律作废”。当然这些制度安排是否适当,是另外一个问题。
  4、许多人拍摄同一违章而导致资源浪费、发生纠纷,这基本上也可以通过市场来解决,排队交照片排不过别人的人,可以去其他违章较少即“利润”较小的路段;交警部门甚至也可以发许可,甚至可以就“地盘”作出一些安排,当然这样又可能会出现其他问题,如拍摄交通违章也要走“后门”这样的寻租问题。因不接受新人报名,出现雇人拍摄问题,这种“注册人”也许就可以成为老板,甚至把这种许可卖给别人。这类问题可以通过管制的技术而缓解。有问题是正常的,不能因为存在或可能存在问题而禁止这种行动,上街可能发生车祸可能遭遇盗窃但问题是,你不上街吗?我本人基本上是可以的,对那些为了买一件衣服要把一个商场所有衣服都试遍的漂漂妹妹来说,不逛街勿宁死呀!
  5、拍摄者与司机矛盾加剧,抢夺相机,发生冲突。这是司机的问题,就象一个人强奸妇女后还要威胁她不许报案一样。
  6、私人敲诈,即将信息不卖给交警部门,而是直接卖给车主,所谓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购买的价格,通常不会高于罚款,或者说最高的200元,再高车主就不私了。这样从交通秩序而言,也没有关系,因为违章受到了惩罚,只不过罚金交给了私人。这种情况防不胜防,即便没有奖励私人拍摄违章的做法,也是有的。所以管理部门只能严格管理,发现这种情况,就把这些人驱逐出去,情况严重的则加以刑事制裁。
  7、有些交通违章并非出于故意,而可能只是一时疏忽,在这种情况下,教育应更主要。故对后果严重的交通肇事应鼓励举报甚至重奖,但对一般性违章行为如停车压线等,举报无多大实际意义。有司机说,制度本身太过苛刻,他们也举的是压线的例子。即便这样,也可通过改变制度来解决问题。
  8、今年司法考试的压轴大题列举了一些外部性,比如: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出题者可能有些想多了,交警部门只是规定拍照,而且不得是数码照片,没有说可以摄影,因此不存在找情人、被拍上电视、又播放出来、还恰恰被配偶看到这么特倒霉的事情。这些是那些出题专家躺在床上半梦半醒之间渴望类似艳遇的时候想出来的,许多书本上和考试出的案例都是出题者假想出来的。当然,照片也可能引发诉讼。2001年3月韩国警察厅出台一项措施:市民向警方举报交通违章现象,有确凿证据的,奖励3000韩元。有违章者起诉交警部门,称警方提供的照片显示了车内其他乘客的容貌,侵犯了隐私权。如果这是个问题的话,公共执法也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电子眼不也会照出“其他乘客的容貌”吗?打官司就打嘛,兵来将挡,水来土囤,不打官司我们这些搞法律的有什么用呀。再说侵犯隐私权通常是以公开为前提的,交警部门只是作为处罚依据而不公开,有什么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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