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交通管理这一系统工程来讲,如何减少违章行为,发动群众“群策群防群治”是一方面,执法部门从严执法是一方面,但更重要的是广大群众交通意识的提高,要加强交通法制教育,加强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整个交通环境的规划问题,包括路网的科学、合理设计、规划,包括各类交通标志、标识的规范,各类交通设施的配套、交通智能化管理等等。
赵宝林:
我们就这一问题搞了一个调研。首先要申明,不像网上传播的那样,海口市已经在制订奖励私人拍摄交通违章条例。我作为起草人,现在还一笔未动。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要遵守“三个代表”的精神,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今年7月份,我们已开始研究奖励私人拍摄交通违章。7月15日,广州开始实施市民参与拍摄交通违章,政府投入800万。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研讨。第一,从法律的角度看,是否有法律依据,其立足点何在。第二,程序上的问题,比如,现在广州市规定每人每天只能上交15张有效的照片,对拍照人的资格要进行严格审查,必须是本市户籍的市民,且要年满16周岁以上才有权进行拍照,并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帐户号码等。我觉得这个年龄段就有问题,太小了。对拍照的路段做出了限制,使某一个路段集中架着几十台的高倍摄影机,互相抢镜头,一辆车违章很多摄影机都拍下来。还有拍照对象必须是广州市注册的车辆。可见程序上的规定比较严格。第三,从拍照类型上看,有逆行、不带头盔、违反标志线等。虽然交通违章限定得这么死,但对私人拍照的要求很严格,私人在上交一张照片得了20元后,也不是没有义务要履行的。如果车主对此有异议,打官司和行政复议的,那你就得出庭作证,证实你所交的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还存在其他问题,如当事人报复等治安问题。广州市在操作时比较严谨,但现在看来,考虑的还不很周到。这项措施到底能持续多长时间,还说不准。
广州市的做法在流程上看是很严密的。在法律依据上看,是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举报、控告的权利”。从奖励上看,是根据《警察法》第34条规定,“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我们了解的情况是,广州市交警部门收缴的费用远远超过投入,不过那几条路的交通违章还是层出不穷。今后,警察必须得运用高科技手段踪违章车辆,比如电子眼。海口市前段时间也在试验电子眼,通过电子扫描来取得资料,进行监控。
徐昕:
2003年7月广州开始的“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活动”引起了激烈讨论,但这一事件所蕴含的法理学问题却远没有被充分揭示,目前的讨论仅限于表层,我想就此作一些理论探讨十分必要,我讲三个问题。
一、私人执法
私人拍摄交通违章,实际上可视为一种典型的私人执法。在一般观念中,执法是一个神圣的概念,指国家公权力机关及执法人员依法定职权范围和程序将法律规范适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之活动,执法是国家的事情,私人只能成为执法对象。在法律实证主义看来,法律是国家垄断的行为规则,私人不可能在法律执行中发挥主体作用。而一些经济学家认为,执法权究竟属于国家抑或社会并不重要,关键在于何种执法模式符合最大化原则,故倾向于公共机关与私人的竞争机制,谁能实现收益最大成本最小就由谁来执法。故法律执行可分为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公共执法指通过公共代理人(如警察、检察官、税务检查员)发现和制裁违法者。除公共执法外,私人在法律执行方面也发挥重要作用,比如,为公共机关提供信息,提起诉讼尤其是侵权诉讼,公司和其他私人组织实施内部规章,公共机关委托私人执法等。
这种对执法的经济分析可追溯至18世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尤其是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但边沁以后,这一主题的研究基本归于沉寂。1968年诺贝尔奖得主加里•贝克尔在美国《政治经济学杂志》发表一篇极具影响的论文“犯罪与惩罚的经济分析”,并在6年后与另一位诺贝尔奖得主乔治•斯蒂格勒在“执法、渎职与执法者的补偿”一文中共同提出法律执行的私人化。他们建议,私人可调查违法行为、拘押违法者(包括刑事罪犯)、提起诉讼包括刑事检控。若成功,私人执法者有权保有全部收益,如已决犯交纳的罚金;若不成功,执法者需补偿被告的法律费用。大批学者以这一理论框架分析
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反托拉斯法等许多领域的法律问题。哈佛大学教授谢弗甚至提出,只要议会制定明确简单的法律,法律可交由私人执行,因为腐败的官僚体系没有执法激励,而私人却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