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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拍摄交通违章:政府、交警、学者、媒体四方谈

私人拍摄交通违章:政府、交警、学者、媒体四方谈


徐昕


【关键词】私人拍摄 交通违章 私人执法 经济分析
【全文】
  海南大学第十届科技文化艺术节之法治论坛
  私人拍摄交通违章:政府、交警、学者、媒体四方谈
  主讲:徐昕(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吴秋云(海口市法制局)
   赵宝林(海口市交警支队)
   王琳(天涯法网版主)
  主持:李静(海南大学团委副书记)
  时间:2003年11月27日
  主办:共青团海南大学委员会、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口市法制局、海口市交警支队
  李静:
  今天是海南大学法治论坛的第六次活动,也是海南大学第十届科技文化节的重要活动之一,讨论主题是私人拍摄交通违章。广州、北京、上海、昆明、桂林等地都出现了交警奖励私人拍摄交通违章的活动,由此而引发一场激烈的讨论,网上传闻海口也即将实行此项制度。我们有幸请到了四位主讲人,本次活动的媒体支持有海南电视台、《南国都市报》和《方圆》杂志。(佳宾介绍略)
  吴秋云:
  一、私人违章拍照是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一种形式
  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违章拍照这一事件的最初动意是好的。在目前我们这种政府财力投资不够,警力严重不足,广大群众交通法律意识、安全意识不强,甚至许多营运机动车的司机素质很低的情况下,采取这种措施的确能起到很好的管理作用。有利方面体现在:一是可以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参与交通管理的积极性;二是增强广大群众的交通法律意识,减少违章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隐患;三是弥补警力不足、交通管理科技含量不高的矛盾。据报道,广州实行私人违章拍照后,许多道路上违章现象少了,有人说它是除了警察、电子警察以外的第三只眼,是流动的电子警察,无处不在,对一些违章人员起到了一定的威慑力。
  二、这一项措施有法律依据
  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警察法》第34条规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现在争议的是:执法主体问题,私人是否有执法权;证据问题,私人是否能收集证据。
  私人对违章拍照,向交警部门提供相片,可以理解为宪法法律赋予广大群众的一项监督权,群众发现违章行为,向执法部门举报,提供线索,提供相关证据(这和举报假发票有奖性质是一样的),群众并未参与执法,并没有分享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因此,私人违章拍照这种行为不是一种委托执法或授权执法,不是实施执法权的延伸,不存在执法主体合法性、执法合法性的问题。再一方面,群众所提交的相片要作为行政执法中的证据,需要交警部门经过严格的辩认和审查,对证据的采信,主动权在于交警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我认为,电子警察也好、群众私人拍照也好,是同一性质的事情,只是手段上的不同,一个是由电脑控制,一个是由人工操作,既然由电脑控制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那么私人手工操作的相片应当也可以。
  三、如何规范私人违章拍照
  制定这一项措施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报复、敲诈勒索、侵犯隐私权等),我认为这不是制度本身问题,而是制度在设计过程中如何完善的问题。比如说:
  (一)严格证据的审查。对群众提供的相片,交警部门要进行对质辩认和核实,要进行质证,核实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这样才能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规范处罚的程序。交警部门在对违章人作出处罚前,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要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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