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同类产品的界定
由于计算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要求价格必须具有可比性,因而必须明确界定同类产品的范围。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同类产品或相似产品指与被指控为倾销的产品在各方面都相同或相似。如果不存在该类产品,即指虽然并非在所有方面都相同,却有与被控倾销的产品极为相似特征的产品。事实上,要求产品在物理性能、化学特性、适用或使用方面完全相同或一致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同类产品的根本依据在于被指控倾销的出口产品与被选定的出口国国内的所谓同类产品是否存在实质相似性、直接竞争性和可替代性。[刘颖,270]
3) 国内市场价格的确定
国内市场价格又称国内销售价格(Domestic Sale Price),指被指控为倾销的产品或与其相似的产品在反倾销期间在出口国国内市场实际支付或约定支付的价格。但是,根据GATT第六条的要求,用来确定正常价值的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和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必须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发生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价格和成本等生产要素均不是由市场决定的,而是由国家控制,价格不能反映产品的正常价值。所以,对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由其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确定,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则根据选定的替代国的同类产品的价格确定。实践中,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经常利用这种区分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方法,针对不同的国家提起反倾销诉讼,以达到保护本国国内产业的目的。
非市场经济国家又称“国家控制贸易国家” (State-Controlled Trade Country)。根据GATT第六条第一款的注释,构成“国家控制贸易国家”的条件包括:(1)国家对贸易全部或者大体上全部实行垄断;(2)由国家规定产品的价格。但是,世界上并没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或国家控制的计划经济,每个国家的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对经济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因此,反倾销机构确定一国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时更多地考虑了该国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而非经济状况。[余劲松,P95] 我国就是这种制度典型的受害者。
4) 替代国价格与替代国制度
一般认为,替代国价格(Surrogate Price)指欧盟、美国等西方国家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不使用该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而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类产品的成本或出口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这一制度的国际法根据就是GATT第六条及相关的注释。尽管如此,仍有不少学者对替代国制度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薛华勇,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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