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上述定义措辞不完全相同,但都包含倾销的共同特征。因此,笔者认为,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商业行为。它是一种扭曲市场正常交易的不公正贸易行为。只要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出口到进口国市场即构成倾销。
二、 认定倾销的标准与程序
倾销的认定指依法调查和确定出口产品是否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出口到进口国市场以及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相差的幅度的法律程序,包括对倾销事实的认定和倾销幅度的认定。
(一)倾销事实的认定
所谓倾销事实的认定,是指依法对一国产品是否低于正常价值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事实进行调查和确定的法律程序,可以分为三个步骤:(1)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2)确定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3)合理比较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并以出口产品的是否低于其正常价值作为是否构成倾销的认定标准。
1. 正常价值的确定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de)出口国供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Comparable Price)。用以计算正常价值的可比价格包括三种:(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2)有代表性的同类产品出口到合适的第三国的可比价格;(3)推算价格(Constructed Price),即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来确定。因此,理论上,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并非难事,但由于反倾销的保护主义本质,[王传丽,P54] 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经常成为保护主义滥用的首要突破口,[赵维田,P286] 从而使正常价值的计算变得十分复杂。
1) 正常贸易过程的界定
计算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可比价格必须形成于正常贸易过程中。所谓正常贸易过程是指出口商与进口商或第三方之间没有伙伴合作关系或补偿性安排的销售。[沈木珠,P493] 事实上,WTO《反倾销协议》第二条2.2、2.3款规定了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的三种情况:(1)当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Particular Market Situation)或销售量较低时(通常指国内市场中消费的同类产品销售占被调查产品占进口国销量不足5%);(2)产品销售给与之有关联或补偿性安排(Association or a Compensatory Arrangement)的公司;(3)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这是因为,销量较低时或进口方与出口方之间存在关联交易时的成交价格发生了扭曲,不能反映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可以直接确定为倾销。这一规定受到普遍质疑和反对。[赵维田,P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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