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的认定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Dumping
金孝柏
【摘要】摘 要:出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即构成倾销。倾销的认定包括倾销事实和倾销幅度的认定。倾销事实的认定涉及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确定。根据不同情况,正常价值可以通过同类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替代国价格、推算价格和向第三国出口价格等方法确定。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
【关键词】倾销 正常价值 出口价格 确定
【全文】
倾销的认定
金孝柏
关键词:倾销 正常价值 出口价格 确定
在国际贸易中,倾销(Dumping)的认定是反倾销诉讼最为关键的步骤,是依法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条件。正确认识倾销认定的标准与方法对我国企业应对外国反倾销诉讼具有现实意义。
一、 倾销的定义与构成
对于倾销的定义,学界存在分歧,不同国家的反倾销立法对倾销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有学者认为,“倾销是指出口产品定价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从而严重损害进口国国内某一工业的行为。” [欧福永,P34] 根据我国《
对外贸易法》第
30条的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由此可见,该定义是不准确的,实际上混淆了倾销的定义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法定条件。也有学者将倾销定义为“将本国产品低于国内市场价值销往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刘琦,P132] 这一定义也是不全面的,把国内市场价值与正常价值混为一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Normal Value)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即WTO《反倾销协议》)第2.1 条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Export Price)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根据欧共体384/96号
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某产品对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在正常贸易中同类产品(Like Product)的可比价格,视为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