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交必要的文件
如我们上面所提到的,商务部判断中国公司的独立性时有法律上的控制和事实上的控制,因此中国公司在应诉时要积极证明这一点。首先是法律上的控制,实践中中国公司提交的文件通常为我国政府近年来的法律法规中对公司独立地位的规定,如:公司登记管理办法、
公司法等。在事实控制上,提交的文件通常包括,对外经贸部关于许可权的规定、公司与银行的证明、公司制定出口价格、签署合同、选择管理人员、帐务独立的证明。曾经有案例中,由于公司未能提供银行关于其账户的证明,而被认定为不能独立处置利润和损失,最终没有被认定不受中央政府控制而失去了适用单独税率的机会,适用了单一税率。
实际上只要中国公司按照商务部的要求提供材料,商务部已经倾向于认定中国公司的出口行为不受中央政府控制。
2. 认真填写调查问卷
因为商务部的审查大多数是书面的审查,所以公司填写的调查问卷就显得十分重要。商务部的调查问卷分为A、B、C、D四部分,在有些案件中还要发放补充问卷。这些问卷内容繁杂、经营管理的各方面都有所涉及,问题多达数千个。问卷调查题通常都是选择对错的方式。在本案中马鞍山填写的A、C、D部分调查问卷有共1万多页,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巨大的工作量。但中国公司不要因为工作繁杂就忽视了调查问卷的填写,而应当在充分理解商务部意图的前提下,认真填写调查问卷以获得有利的税率。
在本案中,马鞍山回答了公司价格的制定、公司生产程序、生产要素的构成和特殊性等问题,这些都成为认定马鞍山单独税率时的关键问题。而其他中国公司由于没有填写调查问卷,商务部对他们使用可得事实进行不利推断,估算了单一税率。
因为商务部是按照美国的标准设计问卷,所以中国公司在填写调查问卷的时候绝不能随意,要注意很有可能填写的内容会作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如本案中马鞍山在开始的时候就主张八小时工作制,而这在随后的认定中成为对中国公司不利的一个方面。
3.注意实地核查
美国对中国公司的很多具体情况根本不了解,因此实地核查是中国公司表明自身公司经营管理模式的一个有利机会。在本案的实地核查中,商务部即对公司的性质很感兴趣。商务部官员主要调查了产品出口以及公司的运作情况、公司的性质、公司的决策者等。这些又成为认定马鞍山单独税率的主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