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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钢案看美国反倾销中单独税率的获得

  当然商务部的规定也有例外的情形,关税法782(e)规定,如果提交的信息对确定裁决是必须的,只是没有完全符合商务部的要求,那么商务部在以下情况下不得拒绝考虑这些信息:(1)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信息;(2)信息可以被证实;(3)信息没有不完全到不能使用;(4)利害关系方证明已经尽到了最大努力;(5)使用这些信息没有过度的困难。
  关税法776(b)规定,不利推断包括信任如下信息:申请中的意见、调查裁决的信息、以前复审的信息、记录中记载的其他信息。关税法776(c)规定当使用间接信息,而不是复审中的信息时,商务部在使用这些信息时,应当在可能的程度上,从独立的来源证实这些信息。SAA(Statement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规定独立来源包括:价格表、官方进口统计、海关的数据,在特定调查或复审中也包括从利害关系方得到的信息。SAA指出,证实是指商务部确认间接信息的使用是有证明价值的。同时在判例 中也指出,商务部应当在可行的程度上审查间接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
  在本案中,商务部就只适时地收到了马鞍山公司回复的问卷。因而商务部使用不利事实确定其他公司的单一税率。在选择本案中不利事实时,商务部审查了起诉中的信息、马鞍山应诉提交的信息等。
  计算出口价格时,起诉方使用从中国一位型钢生产商处获得的报价单,同时使用马鞍山提交问卷中的数据证实这一价格。商务部经过评估,认为报价单中的价格处于马鞍山报告的出口价格范围以内,因此是可以信赖的。在评估正常价值时,商务部使用马鞍山报告的生产要素作为可得事实,并使用计算马鞍山正常价值的方法进行估价。商务部通过不利推断,计算出中国其他公司的税率为177.21%。
  在终裁中,商务部计算中国其他公司产品的正常价值时,除生产要素氩气、氮气、氧气外,均采用同对马鞍山估价同样的方法。因为对马鞍山的生产要素估价时使用的是一印度煤气生产公司的数据,而这些价格低于商务部在初裁中使用联合国数据推导出的价格。因为要对其他公司适用不利事实,所以商务部继续使用价格更高的联合国数据,计算这三种气体的价格。在终裁中,商务部通过不利推断计算出的马鞍山倾销幅度为0%,其他公司的税率为89.7%。
  四、如何争取单独税率
  美国将中国视作非市场经济国家这种状况在未来十多年也不会改变。在这样的前提下,中国公司不能再抱怨什么,只能是在美国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法。有关单独税率的规定无疑是中国公司可以利用的一个有利方面。根据马鞍山的应诉经验以及以往的应诉经验,在应诉中中国公司争取单独税率应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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