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钢案看美国反倾销中单独税率的获得
于浩龙
【关键词】反倾销 非市场经济国家 单独税率 单一税率
【全文】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保持了10年的增长,但是钢铁工业一直不景气,生产成本太高,无法与进口钢材的价格竞争。近年来美国多次使用反倾销措施对从国外进口的钢产品实施限制。
一、马钢反倾销胜诉
2002年,6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从中国进口的H型钢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至此,在距离被美国五家钢铁厂提出反倾销诉讼的14个月之后,马钢的H型钢可以畅通无阻地重返美国市场,而无须交纳任何反倾销税。这一胜利为马钢保住了3000万美元的市场。
本案是我国第一起经历了整个反倾销程序的案件,比较经典。也是钢铁行业第一起完全胜诉案。本案对我国8个公司提起,却只有马鞍山公司取得了最后的胜利。整个案件的应诉过程中可以分析出一系列的经验,即包括对美国行政当局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析,也包括中国公司应诉过程中的经验分析。本文介绍的是关于马钢获得单独税率的问题。
二、单独税率的获得
美国商务部在以往的判例中,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种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在商务部撤销前将一直有效。在本案中中国仍旧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商务部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都由中央统一控制,公司间存在关联关系,所以所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在政府控制下组成一个“NME(非市场经济)实体”。基于这种理由,商务部为“NME实体”确定一个单一的税率。但是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公司有足够的独立性,商务部就会给予公司单独税率。商务部根据每一具体案例进行评估,考虑公司是否达到要求的独立性。
商务部在评估时主要考虑公司出口行为是否受中央政府控制。这种评估是宏观经济意义上的考虑,主要针对出口控制,包括: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限额、低价出口等。评估的重点是每个公司控制投资、价格的能力,和产量计划制定程序的独立性。商务部根据判例确定了评估时使用的具体标准,即只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应诉方证明了法律上与事实上都没有受到政府的控制,才可以适用单独税率。具体说来,有以下标准。
第一,法律上的控制
商务部评估法律上控制的标准是没有以下情况:(1)严格限制公司出口业务和出口许可的规定;(2)分散公司控制权的任何法律规定;(3)分散公司控制权的任何其他正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