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① 汇票、本票在签发时必须有一定的资金保证票据兑现,如果明知账户没有资金或者没有资金保证,却仍然签发汇票、本票,就是一种诈骗行为。所谓无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汇票、本票时不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关于汇票、本票无资金保证的认定标准,我们认为应该以汇票、本票到期付款时没有票据支付能力为认定标准。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逃避票据支付义务,骗取他人财物,其罪过特征是明知自己银行账户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而且明知自己所签发的汇票、本票不能得到承兑或者保证,仍然故意签发汇票,本票。所以,行为人的认识包括对银行账户资金状况的认识和对所签发的汇票、本票是否能够得到承兑或者保证的认识。
② 所谓虚假记载是指在汇票、本票上记载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除票据签章以外的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一般从以下几点认定票据虚假记载行为:一是在票据上记载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票据事项;二是记载事项只能是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果记载的是虚假的签名和印章,则属于票据伪造;三是必须在票据有关事项的空白处直接记载。四是虚假记载必须出于诈骗目的。票据虚假记载和票据的变造区别在于:前者直接将虚假事项记载于票据上的有关事项空白处,而后者是将票据上已有的记载事项内容加以更改。在
刑法上,在出具汇票、本票时实施虚假记载,也是票据权利人实施的一项票据诈骗行为。
票据虚假记载行为仅仅限于汇票、本票的出票环节,而不包括票据背书、提示承兑、付款以及保证环节。如在后面各环节对票据的记载事项进行补充、修改则可构成伪造票据,或者变造票据。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研究发展部)
【参考文献】1、周道鸾 张军:《
刑法罪名精释》,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版。
2、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3、冯小平 潭智华 :《金融诈骗犯罪通论》, 重庆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4、强力 著:《金融法》, 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5、邢志人 :《票据诈骗罪探究》, 载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96年 第4期。
6、郎胜主编:《〈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释义》, 中国计划出版社 199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