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 关于票据诈骗罪的“使用”,我国学者都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使用是指行为人以伪造的、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实票据,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也有的认为:“使用是指票据使用人明知持有的票据是伪造、变造的,仍将其继续转让,或者持未承兑汇票为承兑提示,或者持无须承兑的商业汇票为付款提示。”上述两种观点都强调使用非法票据是诈骗行为,但欠缺的是:前者没有从票据使用的角度说明非法使用的特点,后者涉及票据但是语焉不详。笔者认为票据诈骗罪的使用指:“非票据权利人冒充票据权利人持有貌似合法的票据,进行出示、交付、兑现或者转让权利人的票据,非法获取他人票据上财产或者利益的诈骗行为。这其中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首先要求行为人有实际交付票据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际的票据交付行为,即使骗取了财物,甚至“利用”了伪造、变造的票据,也不构成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第二,这里的“使用”应该是
票据法上的使用,它应包括出示、交付、兑现或转让。即:将伪造或变造的票据交付给他人;以伪造或变造的票据前往银行兑现;将伪造、变造的票据转让给他人;将伪造或变造的票据作为债权凭证。最常见的手法是把伪造、变造的票据作为支付手段,在与他人经济交往中交付给对方,换取对方的金钱或财物。如购买他人货物。第三,这里的“使用”,应当是以骗取他人的交易对价为目的。无论行为人如何“使用”,其实质就是采取欺骗手段,使他人误将伪造、变造的票据当作真实的票据而与行为人进行交易,以骗取他人的交易对价。因此,将伪造、变造的票据赠与他人不构成票据诈骗。
(2)明知是作废的票据而使用
使用作废的票据,是指将作废的票据作为有效的票据进行使用,以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这一行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如何认定作废的票据?对何谓作废的票据,学界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是指付款请求权已经实现,自始无效或被法院宣告无效的票据。”但是,“作废票据当然不包括过期票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作废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这里作废一词是广义理解的,它既包括
票据法上所说的过期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上述两种观点,前者采用狭义概念,后者采用广义概念,争议在于作废票据是否包括过期票据。
笔者认为,作废票据指因
票据法或者其他规定,而不能使用的票据。包括三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