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暂的歇足之后,马上又要开始新的人生旅途。
2003年5月10日凌晨于海大礼乐斋南楼511室
【注释】 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所称的法律职业仅限于被普遍认可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
见《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强调司法考试是法制建设一大进步》,《法制日报》2002年2月7日。
如2002年1月,国家法官学院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在北京联合举办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司法官遴选、司法官培训制度研讨会”;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召开了专门的新闻发布会;9月中下旬,在华东政法学院召开的教育部全国高等院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和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2年学术年会的主题为“法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
刘飏:《努力把司法考试这件大事办好》,《中国律师》2002年第4期,第14-15页。
孙灵珍、郭立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司法官遴选、司法官培训制度研讨会综述》,《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参见《国家司法考试大家谈》,《中国律师》2002年第4期;杜兴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法学家》2002年第5期;姚建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我国司法官遴选:基本认识与框架设计思路》,《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张利民:《评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谭世贵、黄永锋:《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学术界》2003年第1期。
“五、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
据现有资料,有关“政治文明”的提法,最早可追溯到2002年5月31日江泽民在中共中央党校毕业典礼上的讲话,也即“5.31讲话”。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8-539页。
高福进:《地球与人类文化编年:文明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24页。
公元6世纪初,查士丁尼皇帝委托大臣特里波里安主持法典的编撰工作,后者先后完成了《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亦称《法学阶梯》)三部法典的整理工作;查士丁尼死后,他颁布的168条敕令又被编成《查士丁尼新律》。到公元12世纪,上述四部法典被统称为《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亦称《国法大全》、《罗马法大全》。这些细致的法律条文汇编给罗马法作了一个总结,并成为古代最完备、最具影响力的法典。
参见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版,第一章“法理学的物质基础”。
参见波雷斯特:《欧美早期的律师界》,中国政法大学1992年版。
此部分主要参考以下文献:韩苏琳编译:《美英德法四国司法制度概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孙谦、郑成良主编:《司法改革报告:司法考试•司法官遴选•司法官培训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Legal Profession in Germany,from http//:www.webjcli.ncl.ac.uk/ articles4/leith4.html;What’s Barrister?from http//:www.Carrow.com/barri.html;How to Become a Solicitor?from http//:www.getsmaart.c-om/article16.html; Becoming a Barrister,from http//:www.online-law.co.uk/bar/becoming_a_Solicitor;张大钦:《美国律师考试》, from http//:www.lawspirit.com/job/daqing/htm。在此致谢。
包括代理、法律冲突、商业文件、公司、国内关系、衡平法、联邦管辖权和诉讼程序、租赁、抵押、纽约执业、诚信保险、合伙、个人财产、安全交易、信托、遗嘱、职业赔偿等。
四大律师学馆是指林肯律师学馆(Lincoln’s Inn),格雷律师学馆(Gray’s Inn),内殿律师学馆(Inner Temple)和中殿律师学馆(Middle Temple)。这些律师学馆为所有学员提供教育、模拟辩论等活动以及图书馆、餐厅、宿舍等设施。
根据韩国法务部的规定,从2004年起,报名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韩国公民必须先获得530分以上的TOEFL成绩;从2006年起,必须先获得大学法学学分35分以上。孙谦、郑成良主编:《司法改革报告:司法考试•司法官遴选•司法官培训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1页。
在2004年要求考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TOEFL 530分)之后,便取消外语考试,考生只须在剩下的两类当中任选一科。孙谦、郑成良主编:《司法改革报告:司法考试•司法官遴选•司法官培训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3页。
须指出的是,这里的“司法考试”泛指新中国历史上存在的各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非仅仅指我国现行的统一司法考试;将这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统称为“司法考试”,纯粹是为了表述的方便。
此部分依据以下正式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1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部公告》(2001年12月20日);《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办法》;《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规则》;《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作为临时性变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有关“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的规定,符合修正前
律师法规定的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应具备的学历条件的人员,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
Theodore W. Schultz, The Economic Organization of Agriculture,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4. 转引自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于《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南方周末》1998年1月2日。
郑戈:《韦伯论西方法律的独特性》,载于李猛编:《韦伯:法律与价值》(《思想与社会》第一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
有关“创伤情结”的现象学分析,参见张志扬:《创伤记忆》,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
参见杨继绳:《邓小平时代》(上、下卷),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
参见尹保云:《什么是现代化——概念与范式的探讨》,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123页。
参见左卫民、谢鸿飞:《司法中的主题词》,《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谢晖:《法律作为符号》,《学术界》2002年第1期。
有关“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的分析,参见苏力:《农村基层法院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参见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刚等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
参见房宁:《科举制与现代文官制度——科举制的现代政治学诠释》,《战略与管理》1996年第6期;秦晖:《传统科举制的技术、制度与政治学涵义——兼论科举制与现代文官制度的根本差异》,《战略与管理》1996年第6期。
参见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1999年版。
See George Ritzer, Sociological Theory (fourth edition), the Mcgraw-hill Companies, Inc. 1996, pp.109-154.
林喆:《文明、制度文明与政治文明——也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及内涵》,《理论前沿》2002年第22期。须提醒的是,本文并不认同该文将政治文明划归制度文明的范畴,进而将制度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相提并论的观点;笔者认为,制度文明是融贯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之中的,上述三种文明都必须由科学的制度支撑才可能存在,将制度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相提并论实质上是剥离了前两类文明当中的制度因素。
乔新生:《我们需要怎样的政治文明》,《社会科学报》2003年4月3日。
杜兴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法学家》2002年第5期。
贺卫方、魏甫华:《改造权力——法律职业阶层在中国的兴起》,《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
《今晚报》,2002年10月6日,from http://www.gmdaily.com.cn/wxb/wzbhomepage.nsf/document-view/2002-10-10-03-94C7704F70A081AB48256C4E00046F92?OpenDocument
此处所提的“法律实务技能”与英美或大陆法系国家所指的法律实务技能不可同日而语,因为后者是指经过实践性非常强的职业培训或司法研修(legal training)阶段后而获得的技能,而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还没有这一阶段。因此,现阶段我们所称的“法律实务技能”更多的是指对法律条文的熟练程度。这一点也可以从历年的律考和今年的统一司法考试命题内容看出。
当然这样的总结是欠缺严谨性的,因为其忽略了法科学生因学历的提高而降低了对司法考试的重视程度这一主观因素;不过作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这仍值得我们反思。
参见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对于以往考试的答案和分析,若想弄明白,应试者只能借助于各类由民间而非官方组织编写的“真题详解”。然而即使是对于名家而言,一些试题的意图和评定标准仍然是难以捉摸的,何况对于一般的考生!此录一条名家对2000年律考第二卷第42题的分析:“AB?AB都对,没有问题。但CD呢?因为无从判断丙是否善意,所以不知道该怎么选。CD两项必有一项对的,考试的时候碰到这样的情况,抛硬币吧。”引自陈瑞华主编:《律考历年真题详解及应试技巧》,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页。
虽然考试组织者为考生提供了复查考卷的途径,但由于成本过大,而且也是在考生不知情的的情况下进行的,因而极少有人会启动这样的查卷程序,故其同样起不到公正公开的效果。
杨临宏:《法律职业教育:香港法律教育对改革内地法律教育的启示》,载于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编:《中国内地、香港法律制度研究与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47页。
参见Paul Murray Redmond, Some Lessons About Running a Legal Education Program from the Experience of Australia’s Law School, 载于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74-477页。
许多学生进入法学院学习都带有很大的偶然性或盲目性,这点对于其他一些就法律实行本科教育的国家也是如此。参见P. W. C. Akkermans, The Scientific Education of Lawyers in The Netherlands, 载于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66-567页。
Craham Broan, Teaching Common Law in China,载于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
参见莫洪宪:《临床法学教育与法学人才培养》,载于《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
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载于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1页。
有关人士于2002年9月在华东政法学院召开的教育部全国高等院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和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2年学术年会上公布的最新统计结果。
美国在工业化时期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诱发了法学院的迅速增加,但其增长速度并不象当前我国“大干快上”式的突飞猛进,而且更重要的是,美国法学教育迅速发展是在教育模式基本确定的基础上开始的。因此,我们不能将我国目前的情况简单地类比于美国曾有的经历。参见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载于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1-82页。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要求报名应试者至少要有本科以上的学历,这实际上已经宣告了各种法律中专班、大专班“前途渺茫”。虽然这些层次的“法律人”不一定非得从事法律职业,但在连法学本科生都难找工作的情况下,法科中专生、大专生又能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