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实行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单一制并不是导致老百姓打不起官司的原因。老百姓打不起官司是一个本来就存在的现实问题,法律援助制度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建立的。在实行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单一制之后,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援助制度解决这一问题。
再次,实行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单一制并不必定会加剧老百姓打官司难的情况。相反,可以乐观地说,由于有了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律职业准入的限制,法律职业阶层素质的提高以及同质化趋势的加强,老百姓不但减少了寻找称职律师和达成纠纷处理共识的成本,而且减少了判决执行的成本。照此看来,应当是方便了老百姓打官司,而非给老百姓打官司增加困难。
此外,实行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单一制,还能够排除因法律服务市场信息不完全而导致的“劣币驱除良币”(冒牌律师、低素质律师到处招摇撞骗)的负面效应;这不但利于增强律师的职业荣誉感,促进律师之间的良性竞争,而且能够提升法律服务的质量,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当然,考虑到我国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单一制应当首先在城市推行,而对于广大农村地区,则要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推行。
结 语
制度是行动的产物,其反过来又影响人类的行动。一个科学的制度必须建立在对人类行为规律正确总结的基础之上,因此,制度是在人们的不断试错过程中产生的,体现着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以及功利计算的理性;一个制度要得到贯彻必须以人们充分的理解和共识为前提,因此,说明与阐释就成为理论付诸实践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一个制度作用的发挥必须依赖于一系列相关的配套制度,因此,为避免“一叶障木,不见泰山”,就绝不能孤立地谈论某项制度。一项成功的制度必定是在有限条件下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制度。司法考试制度是人类法治实践的产物,是法律治理技术得以制度化运用的一个基本前提。以法律治理技术为视角,司法考试制度在逻辑上体现着对法律专业化、法律共同体、法律治理化以及政治文明化的追求,在现实效果上则广泛影响着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司法考试制度预期目的的实现最终依赖于一系列配套制度的相互作用。
后 记
“文章天下事,得失寸心知”。眼看自己的作品最终瓜熟蒂落,一股“成就感”自心中油然而生。毕竟,将几万个方块字有模有样(还不敢说象模象样)地组合起来,是一个不小的工程;况且,这篇论文还是对自己这七年来学习法律的一次综合检阅,一个符号意义上的总结。
应当提及的是,直到现在,我仍深深怀念曾经的96级国际经济法班,那是一个“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集体。我至今仍羡慕某兄两个板凳一摆就能呼呼大睡的超凡技艺,某姐一个晚上就能搞掂第二天考试80分以上的超凡本领,某哥半年之内就接二连三开了好几家铺面的超凡能耐,某弟一张口就能让你狂笑不止的超凡魅力……但这一切的一切,都“落花流水春去也”,留下的只是一缕缕浓浓的怀旧情丝。
转眼七年的时间就要过去了。海大是我有生以来驻足最久的地方,或许,也将是我一生迷恋的地方。我曾坦言,自己对海大有一种创伤情结:一种源于身处“第三世界”的创伤情结,一种源于抵抗“傲慢与偏见”的创伤情结。庆幸的是,在周围的人都自暴自弃的时候我没有放弃过,在周围的人都言必称“×大多好”的时候我也没有放弃过,在周围的人都说“海大不行”的时候我仍然没有放弃过。随着岁月的流逝与阅历的增长,当面对着纷纷扰扰的世界自己有了一种初步的豁然开朗的感觉之时,这种创伤情结也就带有些许敝帚自珍的意义了。
我要特别感谢导师谭世贵教授。在攻读硕士学位的这三年时间里,正是他一直以来身体力行的谆谆教诲以及不断提供的锻炼机会,使得我在专业知识和英语技能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导师清正廉明的为人原则和严谨务实的治学态度也深深地影响了我,这是我在人生旅途中获得的一笔宝贵财富。必须提到的是,这篇论文从选题、构思、修改再到最后定稿,导师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精力(当然,对于文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应当由本人负责)。“谁知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对导师的感激之情,或许已是无法言表。这,使我增添了几分惴惴之意。
我要感谢法学院的谭兵教授、童光政教授、李汉军教授、段书臣副教授、李荣珍副教授、王崇敏副教授、黄亚林副教授等诸位任课老师以及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班主任张靖焕老师,感谢他们在传道、授业、解惑方面所付出的辛勤劳动。
我还要感谢法学院资料室的王江琴老师,感谢她在我借阅书籍之时给予的极大方便;此外,我要感谢北大法学院朱苏力教授慷慨给予的在人生和智识上的启发和点拨,感谢他给我打开了“围城”中的另一扇门,尽管我们素未谋面。
虽说这是一篇后记,但仅仅是符号意义上的。因为这与其说是“后”,还不如说是“始”:一切都已结束,一切又都要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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