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参考国外的相关做法,结合我国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标准,司法考试制度还应当对法律院校的教师作出特别规定:对于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若其打算从事法律职业,可以不必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而直接进入职业培训阶段学习以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对于不参加执业培训的,其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直接申请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对于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具备两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的教师,有关部门可将其直接作为司法官的候选人。
3、关于考试的命题方式
目前司法考试命题程序上的欠缺让某些人钻了空子,成了他们赚钱的工具。有些人由于已经成为每年确定的命题者,因此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这个特定的身份去谋取私利,比如办考试辅导班。尽管现在司法部规定出题后不准讲课,但其仍然可以在出题之前讲课,然后把课堂上讲到的内容作为考题来出。
为要避免类似情况,司法部就不应该事先确定命题专家。具体措施包括:首先,将现在的专家委员会改为专家库。既然是全国性的考试,专家就不应该只局限于北京,而应当来自全国。其次,在命题之前从专家库里随意抽取出题专家,为使在抽取结果出来之前谁也不知道自己今年能不能去出题,这个时间离考试的时间越近越好,而且程序一定要严格。三是,出题的专家范围尽量控制到最小。为了使题目保密,命题的人不应当太多,大学科三个人,小学科一个人就可以了。四是,出题的专家先不要出标准答案,考完以后再组织专家共同拟订标准答案。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确保不会漏题,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使标准答案更加客观、公允,更加符合立法本意。
4、关于考试的评定标准
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司法考试以分两次进行为宜,第一次重在考察应试者的法律理论知识,第二次则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法律实践技能。应试者只有通过这两次考试,我们才能说其具备了一名法律职业人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在确定了考试形式和内容之后,考试的评定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诚然,许多考试的试题并非只有唯一的“正确答案”,对社会科学而言更是如此。但既然是一种面向社会的资格考试,为了公平起见,组织者就有义务公开试卷评定标准,哪怕这种评定标准是值得商榷的。[42]
以往的律考以及2002年的司法考试,组织者都没有公布相应的参考答案,对于评分标准,公众不得而知。这种类似于“黑箱操作”的评定方式具有许多负面效应:对于考生而言,一方面其难以把握出题者的意图所在,无法认清考试的职业导向,另一方面其对考试评定的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了限制;[43] 对于组织者而言,评定标准的隐秘性和封闭性必然会致使考试缺乏应有的科学性;而对于国家法治建设而言,连选拔“正义守护者”的考试都不具备应有的透明性,又何谈其他制度的公正性!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每次司法考试,组织者都必须在适当的时间公布评定标准,以供各方参考和批评。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司法考试内容和评价标准的不断完善。
(二)改革法学教育制度
长久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不但导致了法学教育脱离实际以及法律职业缺乏理论指导的状况,而且致使法学教育没有相对成熟稳定的运作模式。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一方面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塑造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也为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作出了某种昭示。所以,法学教育应当以此为契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并关注我国已加入WTO这一历史大背景,努力进行自身的改革和重塑,确立一个相对科学和稳定的教育模式,以进一步适应时代的要求。
1、更新教育理念
世界各国(地区)的法学教育中普遍都有职业教育这一阶段(如英、德、法、日、台湾、香港),或者干脆就把法学教育当作一种纯粹的职业教育(如美国)。当今法学教育主要有四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博士(Juris Doctor)教育模式(4年本科非法律教育+3年法学院法律职业教育);以英国和香港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凭(the 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教育模式(3年法律本科教育+1年法律职业深造教育+1年或2年学徒式实习);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法律训练(Legal Training)教育模式(4年法律本科教育+淘汰式的司法资格考试+2年司法训练所教育);[44] 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学位复合法学课程(the Combined Law Program)教育模式(5年双学士学位教育+6个月至2年不等的法律实践培训)[45] 。实践证明,将法学教育区分为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有利于合理分流即将从事法律职业和不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有利于法律人形成共同的法律思维和行为方式,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法律人在具体情境中分析案件和操作法律技术的能力。
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还没有职业教育这一阶段,而更多的是注重法学理论的阐释、演绎以及法律条文的注释。然而法学从根本上说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并逐渐形成一套普遍性的规则是其第一要义。对于一个正在大力进行法治建设的国家而言,重要的是要有大批身体力行躬身实践的法律人。由于我国的法科学生主要是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其各方面的知识都有待完善,而且并非所有的法科学生都能够或者愿意从事法律职业,[46] 过早地进行职业教育将会容易导致限制其思维和视野;而对于法律人来说,其不但要掌握精密的法律技术,更要有开阔的视野和敏捷的思维。可见,对于法学教育而言,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者都不可偏废。因而,在观念上,我们应当明确法学教育是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不同阶段组成的: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分别由法律院校和法律实践部门负责;对于那些不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其在接受通识教育之后便可自谋出路;而对于那些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其必须在通过司法考试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并再次接受考核后才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这样的理念既尊重了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又为法学教育改革指明了一个稳妥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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