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指出:
政治文明的本质是一种回归主体性的文明,它强调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十六大报告在一系列论述“民享”的基础上,提出政治文明,其核心意义就在于“民治”,也就是让公民真正成为能够决定自己命运的政治上的主人。
实现政治文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独立财产,作为公民自由行使权利的物质基础;二是必须有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政党,保障公民各项权利落到实处;三是必须有高度觉悟的公民,积极参与政治变革,以主人翁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推广各项政治活动;四是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国际和国内环境。上述条件互为因果,共同决定着政治文明前进的步伐和方向。[35]
笔者认为,政治文明体现的是政治法治化的程度,政治文明化实质上就是政治法治化。无论是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还是民主推举执政党,无论是参与政治活动还是维持社会秩序,都离不开法律的作用。而法律作用的发挥又依赖于专业化的法律知识、专门化的法律职业群体以及相关的制度。因此,从这一逻辑来看,政治文明化正是司法考试制度所孕育的法律治理技术的政治目标。
成功的国家治理必定是有效率的治理。但某种国家治理方式是否有效率并非命定的,必须结合现实的政治经济关系才能加以考量。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迄今为止,“依法治理”是在祛除神性、质疑超凡魅力之后一种最为有效的常规化的国家治理方式。在当今中国,神性已渐渐退隐,超凡魅力亦风光不再,由此,从传统的国家治理方式转换到与时具进的国家治理方式就显得非常必要。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效率问题,更关系到国家治理的合法性问题。对法律治理技术的追求,体现了中国政府在这方面的自觉;但由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引申出的法律专业化、法律共同体、法律治理化和政治文明化,仅仅是预示了逻辑上的应然,至于能否最终成为效果上的实然,则要取决于集体的行动。
四、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现实影响及制约因素
(一)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现实影响
制度是行动的产物,但制度也制约着行动。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是司法改革深化的一个结果,但其同时也影响着与之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因此,对司法考试制度的效果进行分析,不但有助于加深对司法考试制度的认识,而且有助于在下一步的行动中作出恰当的策略选择。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实行司法考试制度所产生的效果着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引发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
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的利
益格局,引发了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
首先,司法考试为许多人选择或转换职业提供了机会。据统计,2002年全国共有360571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31万多人实际参加了考试;全国共有17个省、市报考人数超过万人,其中山东、河南、广东三省均超过2万人;报考人员中法、检系统、法律服务行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考人数可观,近16万人,占总人数的44%;具有博士、硕士学历的6346人;具有专业本科、专科学历的29万多人,占总人数的81.4%;40岁以下共34万多人,占总数的95.1%;其中25岁以下的占40%。[36] 可见,由于有资格参加考试的人员范围广大,司法考试在很大程度上起着“提供就业机会”的作用。
其次,司法考试制度直接触动了法院、检察院原来的利益格局。有人估计,在我国法院系统内,因还没有获得法官资格而仍需要参加司法考试以保住“饭碗”的人至少有近10万。[37] 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人员中,法院、检察院、法律服务行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近16万人(占总人数的44%),在很大程度上佐证了这一估计。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司法考试面临着挑战。据了解,2003年法院、检察院还是与往年一样,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决定录用人员。目前的现实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在行政机关的管辖之下;司法人员的法律职务基本上仍与行政职务密切挂钩,薪金水平则与行政职务紧密相连。司法机关的财政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财政部门。此外,大部分年轻的高级法官和高级检察官是通过行政机关推荐后由人大任命的,而大多数的中年法官和检察官又都来自部队和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因此,目前在中国实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如果不对相关制度进行重大的改革,单靠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远远解决不了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问题。
再次,司法考试引发了司法人员储备地区不均衡的问题。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平均通过率为7%,而西部各省通过率普遍比较低。我国东西部即经济发达与不发达地区存在很大差异。青海省的过线率仅为1.48%,广西为4%,而浙江省为11.7%,江苏省达到13%,南京市则高达 18%。[38] 一方面国家规定今后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有资格当法官和检察官,另一方面西部地区应考人员难过司法考试关。长此以往,西部地区法官、检察官的来源就将成为一个严重问题。因此是坚持现行做法,实行分数线制,还是实行数额制,根据实际部门的需要,严格按照数额录取;是全国统一划线,还是给予少数民族地区及经济贫困地区更多的照顾,同时在执业的地域上作出限制,都是今后在推行司法考试制度中应予以考虑的问题。
2、影响现有的法学教育体制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既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面,又存在着紧张冲突相互矛盾的一面。
一方面,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起着方向引领的作用。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的。总的来说,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备一定法学理论素养以及法律实务技能的人才,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法律学术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在处理两者关系的问题上,国外的普遍做法是将学术教育交由法学院负责,而将职业培训交由法律实践部门负责。在我国,由于没有独立的职业培训阶段,不同的法学教育机构对此有不同的做法。传统深厚的院校在法学理论方面会强调得更多一些,而新兴的院校则多强调学生对法律实务技能[39] 的掌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出台后,各法律院校必定都会将目光集中于此,并在教学上作出相应的反映。这是因为,近年法学教育规模的过度膨胀以及法学教育产品的无序竞争已导致了“法律人”(特别是本科层次以下的)供大于求的状况,而对于需要“创牌子”或“保江山”的众多法律院校来说,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则直接关系到其名声及前途。在“销路”不畅的情况下,统一司法考试这一“质量认证体系”无疑能够创造出一种“品牌效应”:哪一所法律院校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大,其就大有可能在法学教育行业竞争中抢得先机。因此可以肯定,针对司法考试而调整课程安排是当前许多法律院校教学改革的当务之急。事实上,某些院校已开始以司法考试指定用书作为本科教材了。以司法考试为导向而进行的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更加切合实际,关注现实,而这也正是当前法学教育所普遍欠缺的。
另一方面,司法考试又会冲击和束缚法学教育。“教育围着考试转”向来是中国教育的一大特色。由于人口众多竞争压力大,许多考试的重要性往往都被强调得无以复加。统一司法考试对于时下竞争日趋激烈的法律院校来说也是如此,一些法律院校甚至认为司法考试通过率已是关系到其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在这种情况下,删减公共课程而局限于司法考试科目授课甚至将课堂作为演练司法考试的场所就会越来越成为许多法律院校的实际做法。因而,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冲击和束缚也是非常明显的。诚然,在很大程度上,司法考试是国家对各法律院校教育产品进行综合检测的一种基本形式,这一“质量认证体系”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但如果片面地认为通过司法考试就是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这给法学教育所带来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且不说法科学生并非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能有所作为,单就内容和形式而言,目前的司法考试就有很多值得反思之处。“博士不如硕士,硕士不如本科,法学本科不如非法学本科”是人们从多年律考中总结出来的一个“客观规律”[40] ,今年的统一司法考试也仍然无法摆脱这一“客观规律”的作用。许多非法律科班出身的应试者在言及成功经验之时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了对指定用书和备考法条的熟练程度,言下之意记忆力是最为关键的。长此以往,法学教育又怎能走出痛苦地磨练学生记忆力的泥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