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试的性质。
《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将司法考试的性质定为,“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因此国家司法考试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除
法官法、
检察官法和
律师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必须从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当中择优选用。
(2)考试的效力。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证书。从考试的效力来看,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者只是取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获得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至于是否能否实际从事法律职业,还需要具备各种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一些条件。因此,取得资格仅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之一。
(3)报名的条件。
《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
13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符合
法官法、
检察官法和
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21] ;(五)品行良好。”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根据
法官法第
9条、
检察官法第
10条和
律师法第
6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具体要求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68条规定,前述所指的“高等院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关于否定性的报名条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
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三)根据本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该办法第18条是有关对作弊行为进行处理的规定。
(4)考试的时间。
从2002年起,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考试由司法部具体负责实施。首次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4份试卷,每份试卷考试时间为3小时。
(5)考试的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其测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每张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
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
刑法、
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
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每份试卷分值为100分;前三卷为机读式选择题,第四卷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6)命题、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采用闭卷的方式,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国家司法考试每年度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后公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担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应当符合修改后的《
法官法》、《
检察官法》和《
律师法》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