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考试合格的分数线,在1993年以前分数线的确定受各地配额的限制;从1994年起采用全国统一划定分数线的办法,只要四卷总分达到240分即为合格(每张卷满分为100分,四张卷满分为400分);2000年改为“数额制”,根据社会和市场对法律职业人员的需求量来确定录取分数线,而不受240分这一及格分数线限制。
2000年7月6日,司法部发布《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对律师资格考试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明确考试科目。
律师法和原考试办法对考试科目未作明确规定,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后,该“办法”以列举的方式将
宪法、法理学、行政学、
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律师制度与实务等14个学科写入条文,从而使律师资格考试科目法定化;此外,鉴于外语考试内容仅占10分,从测试外语水平的角度看意义不大,因而取消了自1996年列入考试范围的外语科目。第二,设立考试命题委员会。命题委员会由司法部的主管领导、有关工作人员和命题委员组成,拟设委员100至150人,这些人分别从在全国高等院校的法律院系、法学研究机构任职的具有法学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相当该类职称)和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专业水平较高的律师中遴选聘任。命题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司法部的考试机构每年选择部分委员参加命题工作,每年更换1/3的命题人员,未参加当年命题工作的专家则为律师资格考试的题库撰写试题。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既能够保持律师资格考试命题工作的连续性,又能调换新人以避免命题重复,以便改进和提高命题工作的水平和质量。第三,考试录取实行“数额制”。所谓“数额制”是指在每年律师资格考试前,由司法部确定并公布本年度授予律师资格的数额,考试评卷结束后在确定的数额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取至最后一名时,凡在同一分数线上的考生均予以录取,不受名额限制。采用“数额制”录取,目的是为了使命题人专心命题,不必为及格率来设计和调整试题难度,从而有利于科学命题。同时,由于录取数额是根据律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容量等因素来合理确定的,从理论上看这更有利于均衡地选拔合格人才。
2、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
1995年前,中国没有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院长提名报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没有同级人大的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1995年2月通过的
法官法、
检察官法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资格作了限定。其中,
法官法第
12条第1款规定:“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检察官法第
13条第1款规定:“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制度,即规定只有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相应级别的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于1995、1997和1999年进行了三次初任法官资格考试,检察院系统也举行了三次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共计有7万余人通过考试取得了相应的司法职务任命资格。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与律师资格考试在报考人员范围、科目没置、试卷组成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在应试人员范围方面,律师考试主要面向社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而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则只是面向本系统的人员,非法院、检察院系统的人员不得参加,因而具有封闭性。在考试科目方面,律师资格考试的内容与范围最广,几乎涵盖了法学专业的所有课程;初任法官资格考试比律师资格考试科目要少,不涉及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内容覆盖面最为狭窄,主要科目为刑事法律和诉讼法律,民商事法律和经济法律相对较少,而且也不涉及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在试卷数量与题型种类方面,1996年后的律师资格考试共分为四张试卷,题型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案例分析和司法文书写作;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都是三张试卷,题型既包括选择、判断、改错等形式的客观题,也包括简答、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书写作等形式的主观题。比较而言,后两者的主观题要比前者占的比重大,形式多。
由于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仅仅面向本系统还没有获得法官、检察官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封闭性强,随意性大,因而并不能很好地起到科学地选拔高素质的法官和检察官的作用。
3、国家司法考试[20]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为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素质的全国性统一资格考试。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同年6月30日修正的
法官法、
检察官法和
律师法(于同年12月29日修正)的规定,颁布了《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自2002年起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从此,司法考试就完全取代了过去所实行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成为一种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