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进程中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以法律治理技术为视角(三)
黄永锋
【关键词】司法考试; 制度; 法治; 法律治理技术; 改革
【全文】
二、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其背景分析[19]
(一)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历史演进
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经历了律师资格考试独存,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
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并存,以及统一司法考试三个阶段。在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之前,我国的法律职业选拔程序相当混乱和繁杂,无论是在教育背景、实务训练,还是在考试内容、考试方式上都缺乏明确的定位。
1、律师资格考试
我国的律师资格考试是由国家举行的一种专业考试,其以法律专业知识为考试内容,允许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人员报考,旨在测试应考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从而为选拔律师人才提供筛选机制。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最早开始于1986年,当时司法部决定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从1993年起,考试改为每年一次。2000年10月举行的律师资格考试为最后一次“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从1986年到2000年,律师资格考试一共举行了12次,全国有百万以上人次参加了考试,有14万人通过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
关于律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第一次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仅限于正在申请律师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律师工作人员,以及法学研究教学人员当中符合做律师工作的人员;1988年举行第二次律师资格考试时,司法部决定扩大报考人员的范围,规定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参加;1994年,司法部允许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培训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公民参加当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从而使中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参考对象的范围进一步地扩大。1996年颁布的
律师法第
6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为了与
律师法相协调,同年,司法部专门制定了《
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规定律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是:已取得法学大专以上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指取得法律专业证书,或者通过业余学习取得法律本科或专科文凭),以及非法学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或取得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大专班14门法律课程合格证书;或在政法和其他部门及社会团体从事法律工作并取得由司法部审批验印或1996年底以前由司法部或司法厅(局)审批验印的《成人高等教育法学类专业证书》人员。由此看来,在我国能够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非常广泛,并不要求应考者具备法学教育背景。
关于考试的形式和内容方面,我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全部以笔试的形式进行,但考卷的题型和内容则经历了许多变化。1986、1988和1990年的三次律师资格考试,由于还处于摸索阶段,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题型共有选择题、名词解释、判断正误、简答题、案例分析和文书写作等多种,内容则集中于
宪法、民法、
刑法和诉讼法。从1992年开始,考试确定为四张卷子,在两天内完成,每张卷子的答题时间为3个小时;1996年起,考试内容被划分为5个单元(包括法学综合知识、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
刑法、民法为主体的实体法知识,以经济法为主体的实体法知识,以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和仲裁制度为主体的程序法知识,外语(英语、俄语或日语)),并且开始部分地采用标准化试题,标准化试题分为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题,非标准化试题分为判断正误题、简答题、案例分析和法律文书写作等。1997年取消了简答题,1998年进一步取消了判断正误题。因此,从1998年起,律师资格考试的题型就固定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四类,考试的科目包括法理学、
宪法、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外语(英语、俄语或日语)、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律师法和律师制度、民法、
民事诉讼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
合同法。
在考试管理制度方面,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设有中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心,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统一组织命题、印刷考卷,统一组织评卷,并根据律师事务发展的客观情况和考试的实际情况,统一确定录取比例和录取分数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负责考试的报名登记、考场设置、监考、阅卷、政审、录取等具体工作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