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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确立的反思

  (一)美国
  在美国,只有为了防止明显的不公正(manifest injustice) ,才会采用新证据。(《美国联邦地区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第5款 )。也就是说,在美国,一般情况下新的证据不会被接纳,可谓相当严苛,并因此被视为证据失权制度的典范。如此严苛的失权效果,按理并不符合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但恰恰相反,证据失权制度却被看作是正当程序或者正当程序的必然结果。因此,谈论美国的证据失权制度,不得不考察在崇尚正当程序的美国严苛的证据失权制度是如何获得正当性的。究其原因,就在于证据失权制度有其充分的程序保障,其背后有深厚的法治环境、相关制度的支持,离开其特有的法治环境、文化背景、周边配套制度,证据失权制度就失去了正当性。
  1、证据失权制度的立法背景是保障审前准备程序,从而保障集中审理制。
  由于陪审制的影响,美国实行集中审理主义,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不间断地集中审理而结束。这样一审案件的审理就分为两个阶段:审前准备阶段与开庭审理。为了达到经过短时间的一次连续的审理而终结诉讼的目的,就必须有充分的准备程序为审理作好准备。审前准备程序不仅要完备,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而且作为审理阶段的准备,必须有一道闸门,防止逾期的攻击防御方法进入审理程序,否则其集中连续审理的目标就无法达到。因此,其严苛的证据失权制度作为集中审理制的必要保障,已被视为程序保障的一部分。
  2、完备的审前准备程序使失权制度本身获得了正当性根据。
  美国的审前准备程序包括发现制度(discovery,也有译作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制度(disclosure,也有译作自主开示、强制出示)和审前会议三种程序制度 。发现制度是指当事人可以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寻找证据和信息的一种制度。证据开示制度是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出示有关信息的制度。发现程序和开示程序具有以下功能 :帮助当事人双方了解掌握对方对案情的认识,使双方当事人披露事实,以便明确争执焦点之所在或形成争点本身,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收集证据的强有力的手段。审前会议原先是在法庭审理之前,为了顺利地进行法庭审理法官传唤当事人进行整理争点和证据的会议。后来,1983年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扩充了审前会议的内容,以便达到促进案件迅速处理、建立法院对案件的控制、充分准备、促进和解等目的。 以便使开庭审理时双方的攻击防御能够建立在具有充实材料的基础上,并保证经短时间的集中审理后即做出的结论在实体上有更高程度的妥当性。此外,美国的审前程序不亚于不定期、不正规的法庭辩论,不仅保障当事人收集证据、确定争点、交换证据,而更为重要的是,使当事人通过一次次的交流,发现应当收集哪些证据。可见,尽可能收集所有必要的诉讼资料,使准备达到最充分化是证据失权的正当性依据。这也是为什么虽然审前准备程序只是为集中审理做准备的一个程序,但却成了解决纠纷的主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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